平治信息三季報信披違規 董事長郭慶等3人遭監管談話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7日訊 12月4日,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公佈的關於對郭慶、殷筱華、潘愛斌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顯示,2020年11月2日,杭州平治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治信息”,300571.SZ)披露《關於2020年第三季度報告的補充更正公告》,稱因對少數股權購買時點判斷有誤,對平治信息2020年10月29日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報告》中部分財務數據進行更正。其中,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由6.62億元更正為9.50億元。此外,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現場檢查發現,平治信息存在未準確披露供應商情況、募集資金使用不規範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董事長兼總經理郭慶、財務總監殷筱華、董事會秘書潘愛斌對上述事項負有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證監會浙江監管局決定對郭慶、殷筱華、潘愛斌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請郭慶、殷筱華、潘愛斌於2020年12月7日下午2點30分到證監會浙江監管局接受監管談話,並於2020年12月14日前向證監會浙江監管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平治信息前身為“杭州平治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成立於2002年11月25日。公司於2016年12月13日成功上市,登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證券代碼為300571。目前註冊資本為1.20億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第一大股東為郭慶,持股3180.60萬股,持股比例25.53%。公司的主營業務為數字閲讀和智慧家庭業務。
郭慶於2015年8月23日起至今任平治信息董事長、總經理。郭慶,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1973年10月出生,2003年12月畢業於浙江大學計算機學院,博士研究生學歷。1996年6月至1999年12月任浙大網新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術副總經理;2000年2月至2004年4月任杭州信雅達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副總裁,主管技術、研發;2004年7月-2007年6月任浙江天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總裁;2007年7月至2012年8月任杭州平治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執行董事;2012年8月起至今任平治信息董事長、總經理。
殷筱華於2015年8月23日起至今任平治信息財務總監。殷筱華,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1971年2月出生,1992年畢業於江西工業大學化工系環境工程專業,大專學歷,中級會計師。2002年3月至2007年11月任浙大網新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創業板上市)財務部經理,兼任浙江天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財務經理。2007年12月任杭州平治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財務總監。2012年8月任平治信息董事、財務總監,2012年9月辭去董事職務。2014年2月起任平治信息董事,現任平治信息董事、財務總監。
潘愛斌於2015年8月23日起至今任平治信息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潘愛斌,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1973年7月出生,本科學歷。1995年畢業於浙江大學計算機系軟件專業。1999年1月至2005年12月在浙江浙大網新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創業板上市)工作,歷任客户經理,市場部經理。2006年1月至2009年11月在杭州舒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工作,任副總經理。2009年12月在杭州平治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工作,任副總經理。2012年8月至今任平治信息副總經理,2014年2月起任平治信息董事會秘書。
2020年11月2日,平治信息披露《關於2020年第三季度報告的補充更正公告》顯示,經公司事後審查發現,由於財務人員對少數股權購買時點判斷有誤,誤將原應在2020年10月上旬作為購買日時點的深圳市兆能訊通科技有限公司49.00%的少數股權以2020年9月30日作為購買時點進行會計處理,從而導致公司合併資產負債表的交易性金融負債、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少數股東權益等科目以及母公司資產負債表的長期股權投資、交易性金融負債科目存在差錯。其中,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由6.62億元更正為9.50億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關於對郭慶、殷筱華、潘愛斌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郭慶、殷筱華、潘愛斌:
一、2020年11月2日,杭州平治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披露《關於2020年第三季度報告的補充更正公告》,稱因對少數股權購買時點判斷有誤,對公司2020年10月29日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報告》中部分財務數據進行更正。其中,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由661,647,757元更正為949,983,277元。
二、我局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未準確披露供應商情況、募集資金使用不規範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董事長兼總經理郭慶、財務總監殷筱華、董事會秘書潘愛斌對上述事項負有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請你們於2020年12月7日下午2點30分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並於2020年12月14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