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前總理被指控25項罪名,法院裁定結果:判處12年監禁

作者:有靈

審稿:知新

據新華社28日報道,馬來西亞吉隆坡高等法院裁定,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因濫用職權、洗錢等7項罪行,判處12年監禁。據悉,納吉布此前在任職馬來西亞總理期間,成立了“一馬公司”,並通過該公司進行“貪污洗錢”。

馬來西亞前總理被指控25項罪名,法院裁定結果:判處12年監禁

納吉布共被指控25項罪名

現年67歲的納吉布於2009年成為馬來西亞第六任總理。同年,納吉布成立名為“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的國家投資基金(簡稱“一馬公司”),稱此公司可促進馬來西亞經濟發展。可還沒等到它對馬來西亞經濟的助力,納吉布就“翻車”了。

據美國司法部的調查顯示,該基金至少有45億美元的公共資金被挪用。而這些資金通過納吉布的“洗錢”行動,被用於投資好萊塢電影、購買酒店、遊艇、珠寶等奢侈品。而其中有超過7億美元的資金,最終進入納吉布的私人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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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年8月底,納吉布涉及國家投資基金“一馬公司”的貪污“洗錢”案,就在吉隆坡開庭審理。

據悉,在這起案件中,納吉布被控25項罪名,其中包括4起腐敗和濫用職權案,21起“洗錢”案。而涉案金額超過22.8億林吉特(約合人民幣38.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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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布被判處12年監禁

該案首席檢察官哥巴斯里南在法庭上指出,案發後納吉布試圖利用“偽造文件”等手段,來證明涉案資金是來自中東國家的捐款。可隨後檢方表示將提交直接或間接證據,以此來證明納吉布將“一馬公司”資金轉入其個人賬户,並試圖干預調查、掩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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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控納吉布非法收受“一馬公司”通過前子公司SRC國際轉入其私人賬户的4200萬令吉(約7000萬元人民幣)賄賂。作為回報,納吉布指示政府為SRC國際提供高貸款擔保。

所以,馬來西亞吉隆坡高等法院在28日裁定,前總理納吉布涉嫌利用主權投資基金“一馬公司”進行貪污,被判犯有濫用職權、洗錢、失信等7項罪行,判處12年監禁,並處罰2.1億元林吉特(約合人民幣3.5億元)。但納吉布否認所有指控,並準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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