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3月11日獲悉,證監會、財政部聯合研究起草了《關於證券違法行為人財產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事項的規定(草案)》(下稱《規定》),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規定》共十四條,從申請主體、申請期限和申請金額、證監會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要求、退付流程,以及退庫後的繼續繳納和收繳安排等五方面,明確了違法行為人所繳納的行政罰沒款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具體工作機制。
申請主體方面,《規定》明確,違反證券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人因同一違法行為,需要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沒款行政責任,繳納罰沒款後剩餘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獲得勝訴判決或調解書後,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破產清算程序分配仍未獲得足額賠償的受害投資者,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特別代表人訴訟中擔任訴訟代表人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代投資者提出申請。
申請期限和申請金額方面,《規定》明確,投資者可以在人民法院出具終結執行裁定書後1年內提出申請。違法行為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自破產程序終結,或追加分配程序終結後1年內提出申請。超過1年提出申請的,證監會不予受理。
按照《規定》,投資者申請的金額,不得超過民事判決書等所明確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不得對被告已履行部分再提出申請。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罰沒款金額,不得超過違法行為人實際繳納的罰沒款金額,多個受害投資者同時提交申請,申請總額超過違法行為人實際繳納的罰沒款金額的,按照《規定》確定的受害投資者申請額比例進行退付。
證監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時,《規定》首先要求證監會在審核過程中重點關注的相關材料應具備一致性,確保違法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與繳納罰沒款的行政責任,是基於同一個違法行為。
其次,明確證監會應向出具終結執行裁定書,或者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的人民法院瞭解、核實案件前期執行、破產財產分配情況,並於收到人民法院情況反饋後1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
再次,證監會審核認為申請主體、申請材料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應書面通知投資者,並告知理由;認為申請符合相關規定的,應書面通知投資者,並抄送財政部。
在退付流程上,《規定》提出了三方面要求。一是規定證監會應按年度向財政部提出退庫申請。二是規定財政部要求補正材料的期限,對於材料齊全、符合形式要求的,財政部應在1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有關罰沒款退還至證監會賬户。三是規定證監會收到退庫資金後,應及時將違法行為人罰沒款退付給受害投資者。證監會辦理完退付手續後,應將退付情況,及時通報出具終結執行裁定書或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的人民法院,並公示退付相關情況。
《規定》還明確了退庫後的繼續繳納和收繳安排,明確違法行為人繳納的罰沒款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違法行為人應繼續履行相關罰沒款的繳納義務,證監會也應繼續履行收繳職責。
責編:陳玉堯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來源:上海證券報)
【來源:大河財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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