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隆保險2宗違法被銀保監會處罰 未經批准搬營業場所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8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罰決字〔2021〕4號)顯示,經查,久隆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隆保險”)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經批准搬遷公司營業場所
久隆保險2016年3月開業時批覆的公司住所(營業場所)為廣東省橫琴新區金融產業基地12號樓A-2單元。2018年1月1日,久隆保險將運營中心遷至廣東省橫琴新區金融產業基地17號樓E區(以下簡稱珠海17號樓職場)。2018年底,久隆保險將運營中心由珠海遷至廣州市海珠區琶醍瀾創空間。2019年1月1日,久隆保險將全部人員和部門遷至廣州市海珠區閲江中路832號保利天幕廣場17層09-10單元(以下簡稱廣州天幕職場)。久隆保險運營中心所在職場實際是公司提供承保、理賠等保險服務的營業場所。截至2019年10月31日,珠海17號樓職場、廣州天幕職場作為久隆保險營業場所均未經監管部門批准,廣州天幕職場正常辦公且對外開放。
時任公司總經理徐踐全面負責公司管理,對該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費率
2017年4月至2019年6月,久隆保險承保的挖掘機械設備保險(2017版)保單未執行經備案的費率表。公司針對不同代理商制定保額、單項險別費率、單項險別保費、整體打包費率等差異化的承保方案,並按照自行制定的方案承保,其承保費率顯著高於備案費率,不符合《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3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其中507筆業務收取保費相比按備案條款費率計算的最高值仍高25.2%,涉及保費金額600.70萬元,多收取投保人保費151.37萬元。
時任公司總經理徐踐負責公司業務管理,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綜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未經批准搬遷公司營業場所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對久隆保險罰款6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徐踐警告並罰款6萬元。
上述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費率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久隆保險罰款5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徐踐警告並罰款10萬元。
久隆保險官網顯示,久隆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成立於2016年,是中國銀保監會批准的服務於裝備與裝備製造行業的專業保險公司。公司由三一集團、珠海大橫琴投資有限公司、珠海鏵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十五家股東共同發起成立,註冊資本10億元人民幣,總部位於廣東珠海橫琴自貿區。珠海大橫琴集團有限公司持股21.90%,為第一大股東;三一集團有限公司持股20%,為第二大股東。
徐踐擔任久隆保險總經理、董事職務。
2017年12月5日,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徐踐任職資格的批覆(保監許可〔2017〕 1367號、1368號),經審核,徐踐符合《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核准其擔任久隆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的任職資格。
《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
(四)撤銷分支機構;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併;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併發布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管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銀保監罰決字〔2021〕4號
當事人:久隆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隆財險)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興盛一路128號3718室
法定代表人:向文波
當事人:徐踐
身份證號:11010819691220XXXX
職務:時任久隆財險總經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區小營東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會對久隆財險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久隆財險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經批准搬遷公司營業場所
久隆財險2016年3月開業時批覆的公司住所(營業場所)為廣東省橫琴新區金融產業基地12號樓A-2單元。2018年1月1日,久隆財險將運營中心遷至廣東省橫琴新區金融產業基地17號樓E區(以下簡稱珠海17號樓職場)。2018年底,久隆財險將運營中心由珠海遷至廣州市海珠區琶醍瀾創空間。2019年1月1日,久隆財險將全部人員和部門遷至廣州市海珠區閲江中路832號保利天幕廣場17層09-10單元(以下簡稱廣州天幕職場)。久隆財險運營中心所在職場實際是公司提供承保、理賠等保險服務的營業場所。截至2019年10月31日,珠海17號樓職場、廣州天幕職場作為久隆財險營業場所均未經監管部門批准,廣州天幕職場正常辦公且對外開放。
時任公司總經理徐踐全面負責公司管理,對該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租賃協議、租賃費支付憑證及內部審批文件、現場勘驗筆錄、調查筆錄、公司對相關情況的説明、監管部門對於開業的批覆及修改章程的批覆等證據證明。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費率
2017年4月至2019年6月,久隆財險承保的挖掘機械設備保險(2017版)保單未執行經備案的費率表。公司針對不同代理商制定保額、單項險別費率、單項險別保費、整體打包費率等差異化的承保方案,並按照自行制定的方案承保,其承保費率顯著高於備案費率,不符合《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3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其中507筆業務收取保費相比按備案條款費率計算的最高值仍高25.2%,涉及保費金額600.70萬元,多收取投保人保費151.37萬元。
時任公司總經理徐踐負責公司業務管理,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保險產品備案材料、承保保單、承保清單、內部保險方案、調查筆錄及公司對相關情況的説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會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未經批准搬遷公司營業場所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對久隆財險罰款6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徐踐警告並罰款6萬元。
上述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費率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久隆財險罰款5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徐踐警告並罰款10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