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證券保薦人收監管警示函 未審慎核查金達萊被指保薦職責履行不到位
中國網財經7月9日訊(記者 郭美岑)7月3日,證監會公示了對招商證券保薦人潘青林、蔣欣作出的監管警示措施。
據悉,潘青林和蔣欣是江西金達萊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達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申請項目保薦代表人。上交所對金達萊項目實施保薦業務現場督導時發現,保薦代表人潘青林、蔣欣存在未審慎核查金達萊水污染治理裝備的收入確認相關事項、未充分關注BOT項目建造合同收入確認的異常情況、未審慎核查BOT項目無形資產確認時點、未充分關注業務收入劃分及會計處理的準確性等保薦職責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未審慎核查金達萊水污染治理裝備的收入確認相關事項
招股書及審核問詢回覆披露,金達萊報告期各期水污染治理裝備業務收入佔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分別為41.63%、67.99%、77.84%和51.58%,其水污染治理裝備在設備安裝調試完成並取得客户簽章的安裝調試完成確認單時確認收入。安裝調試完成之後,公司水污染治理裝備即進入自動運行狀態,售後無需對設備進行調試、調整。
而現場督導發現,安裝調試完成確認單簽署之時,金達萊設備是否已達到合同約定的可使用狀態存在不確定性。具體表現為:一是多數合同包含對金達萊設備出水水質的要求,約定水質檢測合格且客户對進水出水水質無異議時,為設備檢驗合格。而金達萊據以確認收入的安裝調試完成確認單中並未包含水質檢測信息。二是報告期內金達萊因產品質量問題與部分客户存在訴訟及仲裁糾紛,客户最終並未支付金達萊貨款。三是部分應收賬款函證的發函金額與客户確認的金額存在較大差異,主要原因為金達萊與客户對於產品風險報酬轉移時點和付款條件理解不一致。四是金達萊部分合同約定安裝調試單簽署之後仍存在試運行期間,試運行期間由金達萊負責相關設備的保管工作。
潘青林、蔣欣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審慎態度,未對水質檢測條款是否實質上影響設備可使用狀態及收入確認條件進行深入核查分析,也未能充分關注試運行期間、產品質量糾紛及客户對產品風險報酬轉移時點理解差異等異常情況;僅以金達萊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後即進入可使用狀態為由,認為取得客户簽章的安裝調試完成確認單時已滿足收入確認的實質條件,對相關收入確認的論證依據不充分。
未充分關注BOT項目建造合同收入確認的異常情況
招股書及審核問詢回覆披露,報告期內,金達萊BOT項目建造合同均於竣工時一次性確認收入。BOT模式下水污染治理裝備的會計處理為:項目公司採購設備且金達萊發貨後,計入存貨科目核算,在金達萊承建的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時一次性確認建造合同收入,即BOT模式下水污染治理裝備不單獨確認收入。
經現場督導查明,金達萊對BOT模式下項目公司採購的水污染治理裝備,在設備調試運行正常時,根據項目公司蓋章確認的驗收單據確認收入。該種處理方式與招股書披露的“於項目竣工驗收時一次性確認收入”不一致。
潘青林、蔣欣未充分關注金達萊招股書披露的BOT模式下銷售設備收入確認方式與實際情況存在的上述差異,也未進行進一步核查驗證。
未審慎核查BOT項目無形資產確認時點
招股書及審核問詢回覆披露,報告期末,金達萊因實施BOT項目形成無形資產的特許經營權高達1.54億元,並披露其會計處理為,BOT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並且取得竣工決算報告時,將在建工程轉入無形資產核算。
經現場督導查明,金達萊以項目公司自行編制的竣工決算報告為依據,將在建工程餘額結轉至無形資產,且竣工決算報告時間早於BOT項目工程環保驗收時間、政府認可的正式運營時間。
潘青林、蔣欣未能審慎核查竣工決算報告出具時點相關無形資產是否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實質性要求、金達萊在環保驗收等後續節點是否仍存在進一步投入的可能性等影響會計處理的關鍵因素,未能充分説明以取得項目公司自行編制的竣工決算報告時間確認相關無形資產的合理性。
未充分關注業務收入劃分及會計處理的準確性
招股書披露,金達萊的主營業務包括水污染治理裝備和水環境整體解決方案,兩者在業務實質及收入確認時點上存在差異。水污染治理裝備業務一般為成套污水處理裝備銷售項目,部分項目包含零星附屬土建工程,在設備安裝調試完成並取得客户簽章的安裝調試完成確認單時確認收入。水環境整體解決方案業務一般為工程式污水處理項目,根據預計項目工期和合同金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或於竣工時一次確認收入。
經現場督導查明,金達萊水污染治理裝備銷售合同中,部分含有土建施工條款,且土建部分金額佔合同總金額的比重較高,個別合同中土建部分金額佔比高達65.36%。金達萊將個別土建部分金額佔比較高的合同劃分為設備銷售合同,並按設備銷售的收入確認原則進行了會計處理。潘青林、蔣欣未充分關注該類業務收入劃分及相應會計處理的準確性。
綜上,潘青林、蔣欣未能對金達萊存在的上述收入及無形資產確認異常情況、業務收入劃分及會計處理的準確性予以充分關注及審慎核查,其行為不符合《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等相關規定。
金達萊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涉及發行條件的審核判斷。潘青林、蔣欣作為保薦代表人,直接承擔對金達萊的盡職調查工作,履行相關保薦職責不到位,未嚴格按照相關執業規範對金達萊存在的收入及無形資產確認異常情況、業務收入劃分及會計處理準確性等情況予以充分關注和審慎判斷。
潘青林、蔣欣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等相關規定。鑑於金達萊已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相應發行上市審核程序也已終止,上交所決定對保薦代表人潘青林、蔣欣予以監管警示。
中國網財經記者注意到,在2019年12月27日,證監會曾發佈《關於對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其中指出,招商證券投行部門未配備專職合規人員;部分投行異地團隊未配備專職合規人員;部分分支機構未配備合規人員;部分分支機構合規人員不具備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此外,招商證券今年上半年參與主承銷的債券有2只出現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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