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引連環糾紛:招行對壘萬達控股

股權代持引連環糾紛:招行對壘萬達控股

本報記者/楊井鑫/北京報道

7月31日,濟南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一則二審民事判決書,涉及到萬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控股”)與招商銀行的糾紛。雙方對簿公堂的起因是由於萬達控股5%股權(對應認繳額5000萬元)由山東富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宇化工”)代持的股權被銀行財產保全過程中凍結,而這也成為股權代持中風險暴露的一個典型案例。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瞭解,商業實踐中,基於隱私、成本、關聯交易等各種因素的考慮,股權代持的行為較常見。但是,由於代持引發的交易合規性和債務糾紛等等事件也越來越多。其中,債務糾紛導致的代持股權被強制執行也是最大的股權代持風險。

從貸款角度來看,銀行對企業授信過程中應該更加註重完善流程。銀行在核查企業資產時應該加強對資產的確權,避免代持行為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財產保全凍結股權

2017年1月24日,山東明宇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宇化學”)成立,萬達控股是其股東之一。公開信息顯示,萬達控股創建於1988年,總部地址在山東省東營市,產業覆蓋港口物流、石油化工、橡膠輪胎、國際貿易等領域。在2019年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中,萬達控股排名61位,營業收入超過900億元。

2018年2月28日,萬達控股與富宇化工簽訂了股權代持協議,約定萬達控股將持有的明宇化學5%的股權交由富宇化工代持,而後者成為了明宇化學的名義股東,其股權實際為萬達控股所有。同日,萬達控股與富宇化工簽訂了股權代持協議,協議約定以1元人民幣將持有股權轉讓(對應認繳額5000萬元),並於2018年3月進行了股權變更登記。

2018年8月7日,招行向法院申請了對山東陸宇司通車輪有限公司、山東雙王橡膠有限公司、富宇化工和東營萬迪諾制動系統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財產保全措施,金額高達1900萬元。

2018年9月28日,招行向法院起訴對上述四家公司追債950萬元。該筆債務是由山東陸宇司通車輪有限公司“借新還舊”的一筆半年期貸款,而富宇化工等三家公司聯合為該筆貸款進行了擔保。

在招行進行財產保全的1900萬元資產中,對應的另一筆貸款金額為1000萬元。相關資料顯示,正是由於該1000萬元貸款的糾紛,富宇化工代持的明宇化學股權被凍結。

實際上,富宇化工在2018年8月之後與銀行的債務糾紛越來越多,其償債能力也在下降。2018年8月8日,建行向法院申請對富宇化工等7家公司金融借款糾紛的法院判決強制執行,但是在執行過程中暫時和解。

2019年3月,中信銀行向法院申請要求凍結富宇化工、山東陸宇司通車輪有限公司的財產5220萬元。2019年11月,在中信銀行和富宇化工的金融糾紛判決執行中,法院明確表示被執行人富宇化工及實際控制人張明峯主動申報了財產。經核查,包括富宇化工在內的三家公司名下資產已經被其他法院首封,被執行人已無其他可執行財產。

股權代持遭遇銀行討債

2018年9月,富宇化工代持的明宇化學股權已經被凍結。當萬達控股於2019年3月26日要收回代持股權時,發現股權已經無法進行轉讓,由此萬達控股立刻向法院提起了股東資格確認的訴訟,並得到了法院的認可。

2019年4月,招行向濟南鐵路運輸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明宇化學的股權1900萬股和相應的分紅,而萬達控股在執行過程中提出了異議。

萬達控股方面認為,該公司是爭議股權的所有人,其股東資格是得到了法院的認定,隱名股東的合法權利及利益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即使招行濟南分行是基於富宇公司持有上述股權的衡量才同意其為債務保證人,但招行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招行濟南分行存在上述利益衡量。”

萬達控股表示,富宇化工已涉及大量鉅額訴訟,如果代持的股權被執行,其向富宇化工維權索賠可能微乎其微,其遭受損失不可避免。

記者瞭解到,明宇化學是由萬達控股和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資設立,其中前者是後者的第一大股東,註冊資本10億元,雙方分別認繳4.9億元和5.1億元。

在明宇化學成立後,為了承接東營市重點項目工程獲得監管的審批,明宇化學對股權進行了優化,引入了山東天弘化學有限公司、山東清源集團有限公司、富宇化工、山東齊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廣饒科力達石化科技公司5家公司代持股權,代持股權比例分別為17%、17%、5%、5%、5%。

在代持的協議中,雙方明確約定了代持的股權收益歸萬達控股;萬達控股可以根據項目立項情況適時終止協議,並要求代持方配合將股權轉回至萬達控股;代持方有義務長期對本協議的一切事項進行保密,不得在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人知曉。

二審法院認為,債權人對名義股東的財產判斷只能通過外部信息,即股權信息查詢獲得,代持關係卻較難知悉,屬於債權人無法預見的風險。從商業運行的成本角度考量,不能苛求債權人在非股權交易的商業活動中對交易對象是否代持股權盡查詢義務,因此風險分擔上應向債權人傾斜。隱名股東對外不具有公示股東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內部股權代持協議有效為由對抗外部債權人對顯名股東的正當權利。山東富宇化工有限公司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招行作為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行。

針對該起糾紛,記者聯繫了招行採訪,但是截至發稿該行並未對此事進行回覆。

“股權代持的風險不應該由債權人負擔,因為代持關係無從得知。實際出資人選擇隱名,固有其商業利益考慮,既然通過代持關係獲得了這種商業上的利益,或者在顯名的情形下不能獲得的利益,則也必須承擔此種代持所帶來的固有風險。”一家股份制銀行人士表示,銀行在實際信貸中也不願意涉及到這類糾紛中,往往會導致債務糾紛訴訟時間拉長,不利於抵押資產的執行,銀行應該在流程上進一步完善,規避代持的風險。

“在銀行授信方面,很多抵押資產往往存在各種‘坑’,其中有抵押房產進行了長期租賃,存在‘一房兩賣’或者‘一房多賣’的,抵押資產歸屬權存在爭議的等等。銀行都會在貸前盡調中讓企業對這些情況作承諾。一旦企業承諾事宜與事實不符,這其中就可能進一步涉及到商業欺詐。”上述股份制銀行人士稱。

據其介紹,在銀行對代持資產的企業進行授信時,關鍵在於需要抵押、財產保全等等手續齊全,如果存在一點疏忽,可能就會導致銀行損失。“比如,銀行看中企業的代持資產進行授信,卻並沒有將債務與資產抵押相結合。貸款期間可能代持資產被轉出了,倘若企業經營出現問題就很難再有資產對債務進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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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玄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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