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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最高法正式發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等多項內容迎來大範圍調整。
■ 大幅下調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中小微企業融資迎來利好
新修訂的《規定》對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作出調整,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據介紹,以2020年7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已經大幅度降低。此舉有利於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
■ 民間借貸逾期利率
不得高於司法保護上限
新規並未禁止正常的民間借貸,但針對審判實踐中“有關企業套取銀行貸款又高利轉貸、企業向單位員工集資後又轉貸牟利”等情況,新規明確將此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一種情形。
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
民間借貸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為高利借貸行為將被嚴格禁止;
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為限;
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禁止以營利為目的“職業放貸”行為
近幾年,隨着民間借貸的迅速發展,放貸人的職業化傾向越來越明顯,出現了所謂“職業放貸人”,出借人的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利性。《新規》對“職業放貸”行為也做出了規定。
對於以“民間借貸”為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而面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應認定無效;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為無效。
此外,最高法表示,要嚴格限制高利轉貸行為,即有的企業從銀行貸款後再高利轉貸,特別是少數國有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從事貸款通道業務,違背了金融服務實體的價值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