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亞娟 張榮旺
時隔5年,一起通過多層“掩蓋”、以“非陽光業務”方式開展的委託合同糾紛迎來了終審判決,法院認為,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基於委託資管合同請求判令合眾公司返還3.09億元及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廣發銀行北京分行請求權基礎不成立。近日,裁判文書網公示一則民事判決書(2017)京民終309號(以下簡稱“判決書”),這起涉及3家銀行、涉案金額超3億元的案件細節也隨之公開。
根據此前一審的判決,法院支持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向合眾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眾公司”)索賠3億元的本金及利息損失。針對一審判決,合眾公司提起上訴。在二審中,法院認為,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基於委託資管合同請求判令合眾公司返還3.09億元及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廣發銀行北京分行請求權基礎不成立,本判決為終審判決。針對這一判決,廣發銀行北京分行是否有異議?廣發銀行方面回覆媒體表示:“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將持續跟進案件進展,全力採取合法措施,維護我行權益。”
“案中案”:3億元去哪裏了?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佈判決書,還原了這起涉及多家銀行、一家資產管理公司的同業糾紛案件。
其中,上訴人(原審被告)為合眾公司;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為廣發銀行北京分行。案件經過主要為: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委託合眾公司在江蘇銀行南京下關支行(以下簡稱“江蘇銀行下關支行”)的3億元委託資金被查封、凍結,廣發銀行北京分行起訴要求合眾公司支付3億元委託資金本金及利息。
廣發銀行北京分行與合眾公司的關係從2014年的一隻資管計劃談起。2014年5月,廣發銀行北京分行的委託資產3億元自託管賬户劃入合眾公司在江蘇銀行下關支行開立的存款賬户。2014年5月28日,合眾公司在江蘇銀行下關支行開立的存款賬户户名為“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專户92號”,並將獲取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户證實書》原件交由廣發銀行北京分行保管。
“3億元被凍結”成為廣發銀行北京分行與合眾公司的導火索,亦是揭開各方關係的關鍵所在。判決書顯示,2014年5月27日,廣發銀行北京分行依據92號資管合同出具的投資指令,要求合眾公司將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委託其管理的3億元投資於江蘇銀行下關支行,同日,江蘇銀行依據82號資管合同出具的投資指令,要求合眾公司將上述3億元資金投資於天津銀行濟南分行的一筆存款。
不過,在這筆3億元到達天津銀行濟南分行後,案件的關鍵人之一張某某等被告利用偽造的支票自天津銀行濟南分行將合眾公司存入的3億元違法轉至德州市臨邑縣樺超化工公司(以下簡稱“樺超公司”),並向合眾公司出具了假的存款憑證。其後,由於82號資管計劃的委託人江蘇銀行發現存款憑證作假後,因此凍結了92號資管計劃的委託財產3億元。
2014年11月末,濟南市公安局作出濟公(經)字[2014]00013號立案決定書,對張某某等人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立案偵查。2015年1月30日,合眾公司向濟南市公安局出具刑事控告信稱,張某某2014年5月27日為合眾公司辦理的開户證實書系偽造,證實書所載賬户並不存在,張某某未為合眾公司辦理定期存款業務,3億元資金被張某某用轉賬支票(以偽造的合眾公司財務章、法人章購買)直接劃至樺超公司在天津銀行開立的賬户,故控告張某某、天津銀行濟南分行,並請求依法追究上述人員、單位的刑事責任。
那麼,在該案中,廣發銀行北京分行為何將3億元經過兩道程序去投資天津銀行濟南分行的存款?
判決書顯示,2014年3月,謝某以給天津銀行濟南分行介紹存款名義與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建國路支行時任副行長陳某聯繫,擬將廣發銀行北京分行3億元資金存入天津銀行濟南分行,但因廣發銀行與天津銀行濟南分行之間無同業授信額度,謝某、陳某與行長助理鄭某及合眾公司副總經理於某商定,將廣發銀行北京分行3億元資金通過合眾公司存入江蘇銀行下關支行,再由江蘇銀行將上述3億元資金通過合眾公司存入天津銀行濟南分行。
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廣發銀行北京分行與合眾公司簽訂的92號資管合同及合眾公司向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出具的委託資產起始運作通知書的約定,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合眾公司未能依約提取3億元存款,亦未將存款及利息交付於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廣發銀行北京分行有權向合眾公司主張權利。故一審法院判決:合眾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廣發銀行北京分行支付3.09億元。
一審判決之後,合眾公司繼續上訴。
在二審中,基於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與本案有關的相關判決書,法院認為,案涉3億元資金的相關主體之間實質上是資金提供方與使用方及資金通道方之間的關係,即廣發銀行北京分行的3億元資金在張某某、謝某等人的運作下,通過多個合同簽訂、多層法律關係形成的“非陽光業務”方式,以合眾公司、江蘇銀行、天津銀行濟南分行為通道,出借給德州市臨邑縣樺超化工公司(以下簡稱“樺超公司”)使用,並由樺超公司向資金提供方廣發銀行北京分行支付高息。
因此,法院判決,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1766號民事判決;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基於委託資管合同的請求權基礎不成立,其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無法支持,本院對合眾公司的上訴意見予以採納,且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據報道,近日記者就92號資管計劃的委託資產3億元的資金來源、該部分資產損失將如何處置等問題採訪廣發銀行,廣發銀行回覆記者表示:“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將持續跟進案件進展,全力採取合法措施,維護我行權益。”
繞道投資風險幾何?
在該案中,據法院認定,廣發銀行北京銀行通過多個合同簽訂、多層法律關係形成的“非陽光業務”方式,以合眾公司、江蘇銀行、天津銀行濟南分行為通道,最終出借給樺超公司使用。通過這一“手法”,同業存款可轉化為一般存款。
判決書顯示,2015年5月18日,原北京銀監局針對原山東銀監局《關於協助核查合眾公司信訪舉報廣發銀行北京分行有關問題的函》(魯銀監函[2015]42號)出具《關於協助核查廣發銀行北京分行有關情況的覆函》(京銀監函[2015]62號),該覆函中,原北京銀監局核查了相關內容並得出結論為,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委託合眾公司成立資管計劃投資江蘇銀行下關支行定期存款的交易模式,將同業存款轉化為一般存款,存在配合對方虛增存款規模、調節監管指標的嫌疑;廣發銀行託管樺超公司委託民生證券成立定向資管計劃的交易,存在以收取託管費的方式彌補投資合眾資管92號中獲得投資收益較低的情況。
記者採訪多位銀行人士瞭解到,銀行通過資管計劃投資另一家銀行的理財產品或者貨幣基金,這一模式普遍存在;在這類投資的交易結構中,實際委託人為銀行,資管計劃只是充當通道角色。
某資深銀行人士表示:“其實是把一筆同業存款變成了同業投資,繞開了同業負債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