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多策投資3宗違規收警示函 未對投資者風險評估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3日訊 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於7月31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杭州方正多策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方正多策投資”)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募集過程中未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提供的資產證明文件。

  二、部分基金未通過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三、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向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方正多策投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方正多策投資成立於2012年12月21日,註冊資本為400萬。業務範圍包括投資管理、投資諮詢(除證券、期貨)。曾用名為杭州多策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大股東為北大方正物產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40.00%。法定代表人為王晢金,持股比例為37.00%。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杭州方正多策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杭州方正多策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經查,我局發現你單位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募集過程中未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提供的資產證明文件。

  二、部分基金未通過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三、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向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單位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謹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職責,嚴格落實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相關信息。你單位應當在2020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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