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都證券神操作遭監管 處理A客户交易致B客户賬户成交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3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6月22日發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13號)顯示,經查,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都證券”,870488)2020年4月29日以手工報單方式處理一名客户債券質押式協議逆回購初始交易時操作不當,致使交易以另一名客户的賬户成交,最終導致客户交易結算資金被佔用。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七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反映出國都證券內部控制不完善。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責令國都證券限期改正,國都證券應完善內部控制,加強業務流程管理,提升信息系統功能,切實防範操作風險。國都證券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監管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國都證券官網顯示,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都證券”)是由國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而來。國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在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和北京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原有證券業務整合的基礎上,吸收其他股東出資,於2001年12月28日成立的綜合性證券公司,註冊地為北京。2015年6月23日公司組織形式由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正式更名為“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都證券前身早在1990年開始從事證券經紀業務、1992年開始從事承銷業務,並於1992年在北京設立了第一家證券營業部——工體營業部。

  天眼查資料顯示,國都證券第一大股東為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持股13.33%,第二大股東為北京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持股9.59%。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户、處理未了結的業務。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七條規定: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應當貫徹健全、合理、制衡、獨立的原則,確保內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內部控制應當做到事前、事中、事後控制相統一;覆蓋證券公司的所有業務、部門和人員,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確保不存在內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與證券公司經營規模、業務範圍、風險狀況及證券公司所處的環境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內部控制目標。

  (三)制衡性:證券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牽制;前台業務運作與後台管理支持適當分離。

  (四)獨立性:承擔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應當獨立於證券公司其他部門。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不斷完善業務、財務、人力資源等綜合信息管理系統,根據自身實際加強業務運作的後台管理,完善集中清算、集中核算、客户資料集中管理等制度;提高實時預警、監控、防範風險的能力。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113號

  關於對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2020年4月29日以手工報單方式處理一名客户債券質押式協議逆回購初始交易時操作不當,致使交易以另一名客户的賬户成交,最終導致客户交易結算資金被佔用。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七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反映出你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限期改正,你公司應完善內部控制,加強業務流程管理,提升信息系統功能,切實防範操作風險。你公司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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