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留給子女,“生前辦”還是“離世後辦”“新規定”早點知曉

對一個三口之家來説,什麼資產最珍貴?

放到前20年,現金儲蓄、存摺、汽車、電器這些資產最值錢,畢竟是物資略顯匱乏的年代,努力工作,慢慢存錢,是一家人維持生活的前提。

數據顯示,從2000年開始,儲蓄率進入快速持續上漲階段,到2008年,儲蓄率達到峯值51.8%。也正是從2008年開始,儲蓄率逐漸回落,目前降至47.9%,下降了4個百分點。

為什麼從2008年開始儲蓄率變低了?

答案很簡單,最近十年,房子才是一個家庭最珍貴的財產。

西南財大最近發佈的報告顯示,在2013年到2018年,住房貸款佔家庭債務比重高達55.6%,多套房負債的佔比逐年遞增,以2017年-2018年為例,多套房的住房貸款佔比從62.9%上升至65.9%,超過了首套房貸款,貢獻了60.0%的住户部門消費貸款增量。

房產留給子女,“生前辦”還是“離世後辦”“新規定”早點知曉

另外,有47.1%的存量房貸在空置房中,造成大量的信貸資源浪費。

也就是説,近6成的家庭債務都是房貸,這些房貸中,又有60%是多套房的貸款,還有一半的房貸集中在空置房屋。

既然房子是一個家庭最珍貴的財產,作為父母來説,把房子順利過户給子女,就成了擺在眼前的頭等大事。

千萬別覺得這是個簡單的事。

最近看到一則報道,獨生子女或不能全額繼承遺產。

據新京報11月3日報道,小麗是家裏的獨生女,父母去世後,留下一套300萬元的房產,可就在辦理過户時,工作人員卻告訴小麗不能夠繼承全額遺產。

因為小麗的奶奶也是第一繼承人,奶奶不在後,奶奶遺產的第一繼承人,也就是小麗的大伯姑姑們,也能夠轉繼承小麗父親的遺產。

房產留給子女,“生前辦”還是“離世後辦”“新規定”早點知曉

很明顯,這是因為父母沒有把房產過户給子女,離世後造成產權歸屬爭議。

今年6月份,財政部、税務總局聯合發佈了《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税應税所得項目的公告》,涉及了房產繼承、贈與如何收税的問題。

具體而言,這份公告將一部分原來按“其他所得”徵税的項目,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徵税,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是“偶然所得”,繳納20%税率,從9月1日起實施。

簡單點説:新規定中,繼承房產或者父母將房產送給子女,子女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徵税“項目名稱”變了,税率卻沒有變,按照原來的規定,繼承、贈與房產也是不收個税的,如今的“新規”,是對原來執行規定的“重申”,這一點尤為值得注意。

房產留給子女,“生前辦”還是“離世後辦”“新規定”早點知曉

目前,房產過户給子女,有三種方式:生前二手房買賣、無償贈與,離世後繼承,我們分別談談區別在哪。

第一種,二手房買賣的方式。

二手房買賣的方式,就是把父母的房子當成二手房一樣,跟子女去房管局過户,走正常流程。

像真正的買家和賣家一樣,帶上身份證、户口簿、結婚證、房產證辦理轉移登記,需要交契税1%(首次購買90平以下的)或1.5%(90平到140平)或3%(二套房),另有交易手續費、登記費、抵押登記費(如有貸款)、配圖費等。

除了契税和小額雜費以外,增值税與個税,是二手房價交易的兩大關鍵。

假如房屋已經滿兩年,不管是不是名下唯一的住房,增值税就能免掉,但契税、個人所得税還要繳納。

假如房屋是滿五年且家庭唯一住房,父母把房子賣給孩子,個税和增值税都能免掉,只交契税即可。

第二種,無償贈與的方式。

房產留給子女,“生前辦”還是“離世後辦”“新規定”早點知曉

你願意給,我願意收,這就是贈與,與“繼承”非常相似。

不同之處在於,雖然不用交個税、增值税,契税卻少不了,按照3%的税率計算,再加上動輒高達2%的評估費用,成本可能會高達房產價值的5%,還要加上公證、來回奔波的麻煩。

然而,不可忽略的是,有的城市現在實行了限購政策,受贈方必須具有購房資格才能接受贈與,在過户登記完成後,獲贈房屋將計入其擁有的房屋套數內。

相比較而言,目前對於房屋繼承並沒有購房資質的要求。

假設子女目前仍是單身,若他已經擁有一套房屋,則無法再接受這套房屋的贈與;若他名下並無房產,則可以接受贈與,但在改變單身狀態前,根據現行限購政策無法再購買房產。

生前辦的兩種方式裏,贈與和買賣,都對限購資格有要求,贈與所需的開銷偏低,但是契税和公證費照樣少不了。

更重要的是,贈與或繼承房屋再次出售的,要按(再次轉讓的收入-受贈時產生的費用支出-再次轉讓時產生的其他税費-其他合理的費用支出)*20%計算應交税額。

關鍵就在於這個“再次轉讓的收入”,因為子女接受贈與時的成本為0,相當於要足額計算房屋差價,20%的税率,對部分熱點城市來説,相當於省掉了一輛車。

第三種,繼承的方式。

把房子留給子女,大部分人下意識的會選擇繼承方式,但很多人都忽略了一點,即便生前把遺囑準備的非常充分,繼承房產的程序只能等離世後才能辦。

這就會造成很大的不確定性,以上文新京報的報道來説,即便小麗的父母生前立下遺囑,指定小麗為房屋繼承人,但她的爺爺奶奶依然是第一順位的房屋繼承者,當父母離世後,房屋產權出現爭議時,獨生子女難免會比較弱勢,這也是冷冰冰的現實。

房產留給子女,“生前辦”還是“離世後辦”“新規定”早點知曉

單從過户費用而言,繼承是比贈與還要省錢的一種方式,不光沒有增值税和個税,連契税都不收,只需要一部分公證費。

但是,手續太繁雜,離世後的爭議較多,跟贈與一樣,繼承的房產,除非是“滿五唯一”的房子,否則還是要交個税。

最後,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兩個結論。

一,房產留給獨生子女,“生前辦”比“離世辦”要好的多,三種過户方式差異巨大,早點瞭解。

二,用二手房買賣的方式,比繼承和贈與更“划算”,假如你的孩子未來要轉賣房產,能剩下相當可觀的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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