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正式入場,TikTok想賣沒那麼容易了
8月28日,商務部會同科技部調整發布了《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其中限制出口部分的“基於數據分析的個性化信息推送服務技術”,被解讀為直指傳聞將於近日完成收購的TikTok。字節跳動也隨之表示將嚴格遵守國家法規。
中國政府正式進入圍繞TikTok的博弈,無疑增添了事件後續發展的不確定性。復旦大學國際政治系沈逸教授加更視頻,剖析不確定性中的幾點確定性,並對所有像TikTok一樣準備出海的中國企業給出了提醒。
圍繞TikTok的風波發展到今天,一切都已經逐漸明朗:一方面,來自美國的政客,競爭對手,美國政府、資本把TikTok視作會下金蛋的雞,都渴望在這場收購中攫取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以商務部發布修訂《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為標誌,中國政府正式進入這場博弈。底線已經明確,工具已經齊備,如果極端情況發生,這場振動互聯網業界的收購案很有可能在政府層面不被批准。
商務部、科技部調整發布《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
8月28日,商務部、科技部調整發布《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號,以下簡稱《目錄》)。
本次《目錄》調整先後徵求了相關部門、行業協會、業界學界和社會公眾意見,共涉及53項技術條目:一是刪除了4項禁止出口的技術條目;二是刪除5項限制出口的技術條目;三是新增23項限制出口的技術條目;四是對21項技術條目的控制要點和技術參數進行了修改。
此次更新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增加了“基於數據分析的個性化信息推送服務技術”。
毫無疑問,在這個時間節點上,市場人士很快就聯想到TikTok轉讓一事。
TikTok發表聲明
30日晚8時許,字節跳動發佈聲明:
公司關注到商務部和科技部於8月28日,聯合公佈《關於調整發布的公告》,公司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和《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處理關於技術出口的相關業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凡是涉及向境外轉移技術,無論是採用貿易還是投資或是其他方式,均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中限制類技術出口必須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技術出口許可,獲得批准後方可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簽訂技術出口合同。
商務部服貿司負責同志就《目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據商務部官網消息,8月28日,商務部會同科技部調整發布《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號,以下簡稱《目錄》)。商務部服貿司負責同志就《目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目錄》調整的背景和主要考慮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商務部會同科技部制定、調整並公佈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術目錄,主要目的是規範技術出口管理,促進科技進步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上一次《目錄》修訂是在2008年,距今已有10年多時間。隨着科學技術迅速發展以及我國科技實力和產業競爭力不斷提升,根據國際慣例及時調整《目錄》勢在必行。這次《目錄》調整刪除了4項禁止出口的技術條目,並對限制出口的技術內容進行了調整。
中國政府一直堅持以開放促發展,堅持創新能力開放合作,致力於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和國際合作環境,促進技術創新要素自由流動。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技術貿易穩步快速發展。據商務部統計,2013年,中國技術出口合同金額200億美元,不到進口合同金額的一半;2019年,技術出口合同金額321億美元,已基本接近進口合同金額。技術出口既優化了我國的出口結構,也推動了相關貿易伙伴產業升級和經濟發展。
今後,我們將進一步加強與世界各國的技術貿易合作,不斷優化技術貿易營商環境,促進我國技術貿易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二、本次《目錄》調整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本次《目錄》調整先後徵求了相關部門、行業協會、業界學界和社會公眾意見,共涉及53項技術條目:
一是刪除微生物肥料技術、咖啡因生產技術、核黃素生產工藝、維生素髮酵技術等4項禁止出口的技術條目。
二是刪除新城疫疫苗技術、天然藥物生產技術、功能性高分子材料製備和加工技術、化學合成及半合成藥物生產技術、信息安全防火牆軟件技術等5項限制出口的技術條目。
三是新增農業野生植物人工繁育技術、絨山羊繁育和品種培育技術、空間材料生產技術、大型高速風洞設計建設技術、航空航天軸承技術、激光技術等23項限制出口的技術條目。
四是對21項技術條目的控制要點和技術參數進行了修改,涉及農作物繁育技術、水產種質繁育技術、化學原料生產技術、生物農藥生產技術、航天器測控技術、空間數據傳輸技術、地圖製圖技術、信息處理技術、真空技術等領域。
三、此次商務部、科技部只發布了《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調整內容,請問對《中國禁止進口和限制進口技術目錄》有怎樣的考慮?未來還有哪些工作計劃?
目前,商務部、科技部仍在有序推進目錄修訂工作。下一步,將進一步刪減調整《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同時,根據2019年底修訂發佈的《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大幅精簡《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進一步突出市場調節作用。
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優化技術貿易營商環境,積極推進技術貿易便利化。今年以來,商務部印發了《關於疫情防控期間進一步便利技術進出口有關工作的通知》,積極推進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無紙化工作,並研究放寬技術進出口經營主體限制的措施。下一步,商務部將繼續推出更多技術貿易便利化措施,不斷完善技術貿易促進平台,加強同世界各國的技術貿易交流與合作。
四、請問技術出口如何界定,具體包括哪些形式?企業如果出口限制類的技術,需要如何進行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技術出口是指從我國境內向境外,通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也就是説,凡是涉及向境外轉移技術,無論是採用貿易還是投資等其他方式,均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
技術出口分為自由、限制和禁止三類,其中自由類技術實行事後合同登記備案,限制類技術進出口需要申請許可證。2007年起,商務部已將限制類技術進出口許可權限下放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技術出口申請後,會同科技主管部門進行審查,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對批准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申請人取得意向書後,方可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簽訂技術出口合同。申請人簽訂技術出口合同後,必須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證》。
商務主管部門對技術出口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自收到相關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技術出口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如果准予許可,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證》。技術出口合同自技術出口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權威專家以出售TikTok美國業務舉例
8月29日,新華社採訪了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貿易系教授崔凡,他以近期輿論關注的字節跳動公司可能出售TikTok美國業務為例説,作為一家迅速成長的創新型企業,字節跳動在人工智能等領域擁有多項前沿技術,有的技術可能涉及調整後的目錄。如目錄在限制出口部分計算機服務業類的信息處理技術項下,新增的第21條關於“基於數據分析的個性化信息推送服務技術”、第18條關於“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術”等控制要點,就可能涉及該公司技術。
據媒體報道,美國政府以“國家安全”為由,對字節跳動在美業務進行了調查,要求字節跳動在有限的時間內剝離TikTok,且必須將後者賣給一家美國公司。
“如果字節跳動計劃出口相關技術,應該履行申請許可程序。”崔凡説,字節跳動的國際業務能夠取得快速發展,依靠的是其國內強大的技術支撐,它源源不斷地向境外公司提供最新的核心算法服務,就是一種典型的技術服務出口。如果它的國際業務要繼續順利運營,無論其新的所有者和運營者是誰,很可能都需要從中國境內向境外轉讓軟件代碼或其使用權,也可能需要從中國境內向境外提供技術服務。
“因此,建議字節跳動認真研究調整後的目錄,嚴肅並慎重考慮是否需要暫停相關交易的實質性談判,履行好法定申報程序,而後再視情采取進一步行動。”崔凡説。
不遵守規定或將面臨嚴懲
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講師馬吉在觀察者網上撰文稱,如果買賣雙方若罔顧商務部《目錄》調整後的規定,並進行交易,將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首先,此項交易可能不會得到中國政府的認可。限制性技術出口合同自技術出口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説,出售包含基於數據分析的個性化信息推送服務技術的業務自技術出口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即使微軟、甲骨文或沃爾瑪最後迫使字節跳動出售TikTok業務,如其忽視《目錄》調整後的規定,那麼此項業務出售合同將不會得到中國政府的認可。將來中國政府是否可以強令拆分此項被出售的業務?就像今天美國政府強令出售TikTok相關業務一樣。答案不言而明。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其次,字節跳動和買家或被鉅額罰款。《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進口或者出口屬於限制進出口的技術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買賣雙方罔顧《目錄》的調整,沒有申請商務主管部門許可批准而強制交易,則此交易明顯違反了中國的法律法規。商務部應當採取懲罰措施,例如鉅額或撤銷其貿易經營許可等,對買賣雙方違反法規進行交易的行為進懲罰。
最後,此項出售業務所包含的技術將可能不能適用於中國。違反《目錄》的規定,即使微軟、甲骨文或沃爾瑪最後拿到此技術,如果此技術用於中國,中國政府完全可以採取正當行為,封殺此技術。最後,微軟、甲骨文或沃爾瑪將不能將此技術應用到廣闊的中國市場。
沒有取得《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的限制出口技術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不得做出有關技術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參與此項業務的買賣雙方、律師和金融機構應當密切關注《目錄》調整後對此項業務是否可以出售所帶來的影響,以避免將來可能出現的嚴重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