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企業在成立時登記為一般納税人,2019年5月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税人,後來由於業務量擴大,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税人標準,在2019年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税人。
那麼,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果符合連續12個月或四個季度累計銷售額不足500萬元的條件,可以再次轉為小規模納税人嗎?
答:可以。
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税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税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税人: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税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税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因此,納税人在2019年及以前曾選擇由一般納税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税人,後又登記為一般納税人的,允許在2020年再次由一般納税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