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問題股東名單後更需嚴查
    銀保監會整治股東股權亂象動真格
    □ 本報記者 周芬棉
    近日,銀保監會着手對銀行、保險機構的股東股權亂象進行集中整治,首次將一些機構的問題股東進行公開曝光。
    無論保險機構還是銀行機構,其公司內部治理都至關重要,若因治理不好被接管或被關閉,不僅會導致老百姓的存款保單等財產受到損失,甚至會對金融安全構成威脅。
    嚴查違法違規股東
    在銀保監會首次曝光的38家嚴重違法違規股東中,違規表現集中在六個方面:一是違規開展關聯交易或謀取不當利益;二是編制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三是關聯股東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經行政許可;四是入股資金來源不符合監管規定;五是單一股東持股超過監管比例限制;六是實際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惡等違法犯罪行為。
    股東違法違規的情形遠不止於此。金融律師張遠忠説,金融機構基於其特殊性,對股東的要求相比其他一般公司的股東要嚴格得多。任何不符合規定的股東,都屬於違法違規股東。
    保險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以及銀保監會出台的《商行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及《信託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均對公司股東的出資、任職資格資質等作了明確規定。依這些規定,違法違規股東的情形還有:入股資金來源不符合監管規定;股東資質不符合監管要求;以非自有資金入股;存在股權代持、超比例或超家數持有銀行股權等情形;股權登記、質押、關聯交易等股權事務管理不符合監管要求;濫用股東權利;未按照穿透原則盡職認定關聯方;存在利用關聯交易或內部交易向股東和其他關係人進行利益輸送等。其中尤以關聯交易、超比例持股危害最大。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説,銀行保險機構若大股東存在關聯交易,他們不僅違法違規無人敢言,甚至可以將公司當作“提款機”,套取挪用公司資金,這對公司危害巨大。這種現象往往存在於“一股獨大”的公司。比如被接管的包商銀行、安邦保險集團。
    據央行有關負責人介紹,包商銀行的大股東是明天集團,該集團合計持有包商銀行89%的股權,由於包商銀行的大量資金被大股東違法違規佔用,形成逾期,長期難以歸還,導致包商銀行出現嚴重的信用危機,觸發了法定的接管條件被依法接管。
    在銀保監會日前曝光的38個違法違規股東名單中,包商銀行的第二大股東,包頭市大安投資公司,第三大股東,包頭市精工科技公司,均榜上有名。
    整治銀行保險亂象
    北京師範大學金融系主任賀力平教授説,銀行保險機構外部性強、財務槓桿率高、信息不對稱嚴重等特徵,不同於一般工商企業,因此無論是銀保監會還是央行,都很重視對股東的監管。
    據賀力平分析,過去銀行、非銀、保險公司等股東,都是由政府或有政府背景的機構承擔,但隨着金融市場的對內對外開放,尤其是民營銀行的發展,大量的具有一定資金實力的合法機構都入股投資,拿到了非常寶貴的金融牌照。如果其中存在一些失格股東、虛假出資,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安全無疑會構成威脅。
    也正是基於這種認識,銀保監會加大了對股權的整治。近日銀保監會開展整治亂象“回頭看”工作,在查看重點中,強調要查看股權與公司治理。除對股東進行查看,還涉及公司治理層面,比如公司章程的制定、內部控制制度,公司激勵制度等內容。
    據張遠忠觀察,監管部門一直高度關注銀行及非銀機構股東及公司治理問題。例如,1998年6月,央行果斷對出現嚴重問題的海南發展銀行直接關閉清算,比對包商銀行的接管更嚴厲。2017年,銀保監會開展整治銀行保險市場亂象工作。2018年,銀保監會相繼出台《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和《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2020年初發布《信託公司股權管理規定》。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劉俊海説,銀保監會此次大規模、全方位、大尺度公佈嚴重違法違規股東名單,是第一次,意義重大。這是銀保監會監管方式的創新,有助於推進監管透明度,提升監管效能,有利於社會公眾監督,也警示打算未來潛在的投資者及現在的股東,必須端正入股動機,真心實意把銀行保險機構搞好,而不能利用股東地位謀取不當利益;必須嚴格依法依規參與公司治理,而不能非法干預公司經營。
    劉俊海認為,公開曝光只是加強監管的第一步,銀保監會應對每一個嚴重違法違規的股東逐一審查,審查其背後是否存在犯罪行為,對於涉黑涉惡的股東一定要及時剔除其股東資格,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要做到“三管齊下”。一是壓實機構的股東股權管理主體責任。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優選投資者,加強股東資質和入股資金審查,建立和完善股東股權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落實股權事務管理責任。二是加強股東教育和行為約束,強化股東的守法意識、誠信意識、責任意識,督促其依法依規行使股東權利、擔當股東責任。三是提高股東股權監管水平。加強股東和資金來源的穿透監管,確保股東資質和資金來源合法合規。規範股權質押、股份轉讓等行為,完善關聯交易監管制度,並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及時彌補公司治理漏洞和短板,防止股東不當干預機構正常經營。
    賀力平認為,監管部門還要做到動態監管。投資者最初入股銀保機構時,可能是符合監管要求的,但往往是在真正參與公司運作時,從無過錯淪為嚴重失格。
    劉俊海説,關鍵還在於如何大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作為監管部門,一方面要通過制度約束,幫助銀保企業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另一方面要用好用足監管工具,嚴格市場準入,加大行政處罰力度,認真選用有資格有能力有擔當有底線的股東,成為銀保機構的中堅力量,特別要加強對控股股東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