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滬上一券商理財顧問借户炒股一年半 累計交易3000萬虧近9萬
券商從業人員炒股又來新罰單!東方證券一營業部理財顧問炒股近一年半虧損近9萬元,還遭罰款3萬元。2020年以來,從業人員因炒股被罰的券商已涉及6家,多被“沒一罰一”。
8月1日,江蘇證監局發佈對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蘇州西環路證券營業部的理財顧問潘金虎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5月19日,潘金虎在此營業部擔任理財顧問,具有證券從業人員身份。上述期間,潘金虎控制使用林某莉證券賬户買賣天成控股、貴繩股份等13只股票,成交161筆,買入金額1470.98萬元,賣出金額1608.03萬元,交易金額3079.01萬元,虧損8.54萬元。
理財顧問違規炒股近1年半,虧損近9萬罰3萬
雖然潘金虎違規炒股並未獲得收益並虧損近9萬元,但證監局認為,潘金虎在證券從業期間利用他人賬户買賣股票,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情形。
證監局根據當事人潘金虎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潘金虎處以三萬元罰款。
證監局表示,證監會表示,以上事實有勞動合同、詢問筆錄、銀行賬户資金流水、證券賬户交易記錄、資金明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當事人潘金虎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記者注意到,雖然江蘇證監局此次開具的罰單是依照2005年《證券法》的規定作出的處罰,但今年3月1日施行的新《證券法》同樣明確規定了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將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罰款。而“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新被列入了禁止證券從業人員買賣的清單之中。
有券商資深合規人士表示,為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健,新《證券法》對券商從業人員的監管更加嚴格,從業人員禁止交易的品類範圍也擴大,“從業人員除不得買賣和持有公司《個人投資行為管理辦法》規定的禁止性證券外,也不得買賣和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存託憑證、股票期權等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2020證券從業人員炒股已涉及6家券商,多遭“沒一罰一”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2020年以來,因從業人員炒股被罰的券商已涉及6家。除東方證券外,牽涉到的券商還有國元證券、海通證券、申萬宏源、華鑫證券和東北證券,有的牽涉人員職別不低,多遭“沒一罰一”。
5月25日,時任國元證券亳州營業部總經理汝偉因借用他人賬户炒股被安徽證監局處於8萬元罰款。2006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11日,汝偉借用“張成”普通賬户、信用賬户從事股票交易,累計買入365.35萬股,買入金額4941.86萬元,累計賣出366.35萬股,賣出金額4937.80萬元,扣除佣金税費後,虧損13.75萬元。
4月24日,海通證券上饒中山西路證券營業部證券從業人員張甜因違法炒股和場外配資被江西證監局處以合計沒收張甜違法所得59.19萬元,並罰款148.38萬元的處罰。張甜在2014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3日從業期間同時控制“劉某1”“全某偉”“李某”“劉某2”四個證券賬户炒股,還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託,控制“劉某1”“全某偉”證券賬户買賣證券的行為。
4月3日,申萬宏源營業部副總因違規持有、買賣股票被證監會處以329萬元罰款。處罰決定書顯示,2013年5月後,申銀萬國證券衢州縣西街營業部副總羅蓓實際控制“羅某”證券賬户進行股票交易。2013年5月30日至調查日,“羅某”證券賬户發出的成交證券委託指令共計457次,交易股票金額1.11億元,獲利164.51萬元。證監會最終對其處以扣除合理税費後的違法所得164.51萬元,並處以164.5萬元罰款。
同日,華鑫證券一營業部員工也因違規炒股被山東證監局處以“沒一罰一”。
處罰決定書顯示,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間,華鑫證券煙台迎春大街證券營業部陸遠陽使用“劉某林”賬户進行證券交易,期間累計交易股票20只,買入金額為2018.65萬元,賣出金額為2274.66萬元,買賣股票總成交金額4293.31萬元,獲利33.43萬元。山東證監局決定,沒收陸遠陽違法所得33.43萬元,並處以33.43萬元罰款。
被“沒一罰一”的還有東北證券原合規老總。1月7日,證監會對東北證券時任合規管理部總經理、職工監事綦韜違法炒股的行為作出處罰。綦韜在東北證券任職期間,使用直系親屬李某賬户,於2010年11月17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期間違法買賣“隆華節能”等股票,交易金額7154.68萬元,盈利70.04萬元。綦韜被證監會處以“沒一罰一”的行政處罰,合計罰沒140萬元。中證協註冊證券從業人員信息顯示,綦韜在2019年7月於東北證券辦理了離職註銷手續。
2019年的從業人員炒股遭罰案件也不在少數。證監會官網顯示,2019年全年,證監會共下發136份行政處罰書,較2018年增加5份。其中從業人員炒股案件9宗,罰沒金額最低6萬,最高達2000萬元,涉及包括東吳、中航、中信建投、東莞、浙商、開源、申萬宏源等多家券商。
強化合規、審慎經營導向,從業人員應嚴守不炒股紅線
數量龐大的分支機構和從業人員向來是合規管理難點,而違規炒股也暴露出券商內控不完善等問題,成為分支機構被罰的重要原因之一。
5月22日,證監會就關於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其中,《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進一步強化合規、審慎經營導向。完善對證券公司及其人員被採取處罰處分措施的扣分規則,明確對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嚴重失效等情形予以調降分類級別的依據,全面強化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和標準,使分類評價結果更加準確反映證券公司的合規風控狀況。
新《證券法》明確規定了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將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罰款。此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新被列入了禁止證券從業人員買賣的清單之中。
有券商合規人士表示,在當前新《證券法》的法規環境下,從業人員應嚴守不炒股的紅線,“且行且謹慎”,否則出現借用他人賬户企圖繞開法律限制的行為,一旦查處,相關人員必將受到法律嚴懲,而所在券商也會受到一定牽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