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合力推進漁業互助保險系統體制改革 力爭2020年內完成
5月29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聯合下發《關於推進漁業互助保險系統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顯示,改革完成後,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及其地方協會將不再從事保險業務。
《通知》介紹,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金融監管維護金融安全和深化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根據《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和《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農業農村部會同銀保監會研究確定了“剝離協會保險業務,設立專業保險機構承接”的改革總體思路,形成了漁業互助保險系統整體改革方案。
《通知》要求,改革方案包括中國漁業互保協會改革方案和有關省(市)漁業互保協會改革方案兩個部分。其中,中國漁業互保協會牽頭聯合有關省(市)漁業互保協會發起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漁業互助保險機構,且該機構為專業性的相互保險組織,初始運營資金由中國漁業互保協會脱鈎後和有關省(市)漁業互保協會以借款方式注入,接受銀保監會的監管和農業農村部的行業指導,開展漁業行業內的財產保險、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再保險等經銀保監會核准的保險業務。中國漁業互保協會作為主要發起會員和借款人,參與全國性漁業互助保險機構的監督管理,履行法定及章程規定的義務,在符合保險監管規定後可收回借款本息,同時繼續開展章程規定的其他業務。
河北、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和寧波等7省(市)漁業互保協會改革方案參照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制定。
省(市)漁業互保協會改革主要分為兩種形式:一是對於地方協會滿足專業性相互保險組織設立條件的,由中國漁業互保協會聯合其共同發起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省(市)漁業互助保險機構,接受銀保監會的監管、同級漁業主管部門的行業指導和中國漁業互保協會的業務指導;二是對於地方協會不具備專業性相互保險組織設立條件的,直接轉製成為全國性漁業互助保險機構的分支機構,由全國性漁業互助保險機構負責管理, 接受當地漁業主管部門的行業指導和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
從具體實施步驟看,先期由中國漁業互保協會作為主要發起人,牽頭完成全國性漁業互助保險機構的申報、籌建等工作,經銀保監會批准籌建並組織驗收後開業,力爭2020年內完成;此後,中國漁業互保協會不再從事保險業務。全國性漁業互助保險機構成立後,由中國漁業互保協會聯合地方協會完成有關省(市)漁業互助保險機構的申報、籌建等工作。對符合設立條件的,經銀保監會批准籌建並組織驗收後開業;對不具備設立條件的,直接轉製成為全國性漁業互助保險機構的分支機構。省(市)漁業互助保險機構改革完成後,地方協會不再從事保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