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是主要的市場融資工具,對投融資供求關係、實現產業供給側改革具有重要意義。自2020年3月起實施新證券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於確立了證券發行註冊制。申請人須於公開發行前向有關部門遞交申請、並承擔面向社會公眾的信息披露義務;國務院證券行業監管機構將履行信息公開的監督職能,並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責任主體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註冊制要求發行人應主動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必要信息,在經營活動發生“重大事件”或預採取重要變更時應及時向公眾公開相關信息,以供投資者依據收益預期和風險偏好進行投資決策。證券發行人須履行註冊程序,提前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授權部門申報,由相關部門或機構履行對申請人信息公開的監管職能。同時,證券監管部門的發行申請註冊人員不得與申請人存在利害關係,以規避或降低權力尋租帶來的投資風險和不公平競爭。註冊制使投資者可以更全面瞭解發行方的基本信息、經營戰略與組織構架等核心內容,其長期運營能力和誠信評級成為投資取捨的重要指標。
註冊制是證券發行市場化的重要體現,降低了公司短期盈利指標門檻,加強了對申請人信息披露的監管,增強了債券市場的透明度與公信力,更大程度地滿足了投資者選擇金融產品的知情權與自主性。
與之相應的是,新證券法進一步對發行人、證券服務機構、證券監管機構等市場主體提出了更為嚴格的法律主體歸責與處罰裁量標準。新證券法大幅度提高了發行人、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和罰款標準。其中,對在發行文件中存在瞞報、虛報、欺詐的發行人,存在虛報、誤報、漏報或做誤導性陳述的保薦人、證券公司,非法掌握內幕消息或商業機密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知情人,編造、傳播信息,以誤導證券交易等違法責任主體加大法律追責和懲處力度。對違反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任人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處罰,體現了建設企業、責任人信用評價體系的行業管理趨勢。
隨着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全球經濟發展增速放緩、外圍環境不確定性增加等國內外環境的影響,我國金融業投資者呈現保守型趨向。資金鍊的延續性和投資方向關乎我國產業結構的合理性,更關乎經濟供給側改革進程。以證券為槓桿,穩定並刺激投資信心,是實現我國“六穩”“六保”經濟政策的重要環節,對提高國內經濟的彈性和韌性具有重要意義。註冊制是我國建立高效、暢通的投融資渠道的重要舉措,有利於通過強制性信息披露加強社會監督,化解部分因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金融體系風險,提高金融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和風險預見性。註冊制通過市場競爭提高資本利用率、實現市場主體的優勝劣汰,進而維護國內金融市場的安全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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