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正式施行,細化後商業道德法律概念何解?
【大河報·大河財立方】(記者 段偉朵)前不久,動力電池龍頭企業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不正當競爭起訴蜂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引發關注。其實,近年來,圍繞“不正當競爭”展開的訴訟屢有發生,個案的累積,對規範市場競爭行為提出了更多的司法需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公佈,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釋》共29條,重點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仿冒混淆、虛假宣傳、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問題作出了細化規定,對社會關切的熱點作出回應。
【反轉】“華潤商店”經營者之子名“華潤”,沒有侵權華潤集團?最高法院判決反轉
此次《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有何亮點?先從一起案件説起。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提審了華潤(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潤集團)、華潤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民事再審案。此案中,華潤集團訴成都市金牛區華潤燈飾商店(以下簡稱華潤商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一審、二審華潤集團均敗訴。
法院審理期間查明,1995年1月21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華潤集團取得第776090號“華潤”商標;2006年4月7日,華潤集團取得第3843561號“華潤萬家”商標,均是公眾耳熟能詳的商標。本案的被告華潤商店為個體工商户,其企業名稱註冊於2002年5月31日。雖然成立在“華潤”商標註冊之後7年,但經營者劉某認為,華潤商店使用“華潤燈飾”系對企業名稱簡稱的使用,不屬於商標使用;“華潤燈飾”的名稱來源於經營者劉某之子的名字,華潤商店不具有攀附故意; “華潤燈飾”已經使用近二十年,經過長期經營,在當地具有一定知名度。華潤商店的字號未對華潤集團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認為,華潤商店的被訴侵權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二審法院認為,華潤商店善意的字號註冊與使用行為具有合法、正當理由,且不違反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不為公認的商業道德所禁止,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維持原判。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時,卻給出了相反的答案。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雖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權,並有權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將姓名進行商業使用時,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權利。華潤商店的行為已超出合理使用姓名的界限。華潤商店的被訴侵權行為對華潤集團及華潤知識產權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華潤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8萬元。
【看點】細化商業道德法律概念,法院應結合行業規則等綜合判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在上述案例的判決中,屢屢出現。
大河財立方記者注意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此次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則對第二條的適用條件進行了細化。
《解釋》第三條明確,特定商業領域普遍遵循和認可的行為規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商業道德”;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行業規則或者商業慣例、經營者的主觀狀態、交易相對人的選擇意願、對消費者權益、市場競爭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等因素,依法判斷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道德;人民法院認定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道德時,可以參考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自律組織制定的從業規範、技術規範、自律公約等。
《解釋》重點強調了“商業道德”,主要考慮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介紹,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以來,第二條已成為法院認定新類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要法律依據之一,對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裁判標準不統一的現象時有發生。為此,《解釋》釐清了一般條款與具體行為條款、知識產權專門法規定之間的適用關係,也明確了一般條款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商標法等其他知識產權專門法的兜底適用地位。
法院運用一般條款認定市場競爭行為正當與否,核心是判斷經營者是否違反了商業道德。根據《解釋》第三條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道德”,不能簡單等同於日常道德標準,而應當是特定商業領域普遍遵循和認可的行為規範。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行業規則或者商業慣例、經營者的主觀狀態、交易相對人的選擇意願、對消費者權益、市場競爭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等因素,依法判斷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道德。
“新司法解釋對‘商業道德’這一概念作出了更細化的解釋。”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河南省個體私營企業權益維護中心副主任孫保山告訴大河財立方記者,“商業道德”這一概念最初出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之前只能作為一種法律原則來使用,具體商業道德包含哪些內容,它的界限和法律淵源又在哪裏都不明確,此次新司法解釋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明確解釋,意義重大。“這為今後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提供了裁判標準,也是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體現。”
【現狀】“名企打官司”屢有發生,全國法院一年審結8654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前不久,全球動力電池龍頭企業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不正當競爭起訴蜂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引發關注。其實,近年來,圍繞“不正當競爭”展開的訴訟屢有發生。
2020年5月12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披露,快手開發及運營主體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將抖音開發及運營主體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海淀區法院,要求其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
2021年9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與重慶天極暢娛網絡有限公司、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作出二審判決。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哪些?不正當競爭與正當競爭的核心區別是什麼?
孫保山介紹,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包括混淆行為、商業賄賂行為、虛假宣傳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虛假有獎銷售行為、傳播虛假信息行為、破壞網絡秩序行為等。比如混淆行為,即經營者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這其中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姓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不正當競爭與正當競爭的核心區別就在於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是否會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是否會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記者查詢瞭解到,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情況做專項執法檢查。報告顯示,公安機關自2018年以來共查辦商業賄賂犯罪案件4200餘起,涉案總金額40多億元。河南持續加大商業賄賂案件查處力度,2020年商業賄賂案罰沒款同比增加約60%。各地加大對網絡虛假宣傳、“刷單炒信”、違規促銷等行為查處力度。2020年全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查辦不正當競爭案件5189件,罰沒款2.7億元。
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佈,2021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8654件。
【趨勢】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向“線上”延伸,《解釋》為技術創新留出空間
大河財立方記者注意到,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及網絡經濟快速發展,市場混淆、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詆譭等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正在向“線上”延伸。近年來,各地法院通過審理電商平台“二選一”“網絡虛假刷量”、屏蔽瀏覽器廣告等涉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件,規範網絡空間市場競爭秩序;通過審理羣控軟件數據權益不正當競爭等案件,合理劃分數據權益權屬及邊界,維護用户數據權益和隱私權。對此,《解釋》作出了哪些規定?
《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其他經營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發生的目標跳轉,人民法院應當認定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強制進行目標跳轉”。僅插入鏈接,目標跳轉由用户觸發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插入鏈接的具體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對用户利益和其他經營者利益的影響等因素,認定該行為是否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介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法律修訂後的新增條款。考慮到互聯網行業技術和商業模式更新發展快的特點,《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未進一步列舉新的行為方式,而是嚴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競爭政策,及時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對法律適用條件做出適當細化,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規則指引,同時為市場的自我調節和技術創新留出空間。
“新司法解釋以社會關切為着力點,亮點很多,值得一提的還有第八條。”孫保山表示,《解釋》第八條明確,由經營者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用具的式樣、營業人員的服飾等構成的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人民法院可以認定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裝潢”。他介紹,隨着視覺包裝在商業領域的廣泛應用,在司法實踐中有些經營者在裝飾、營業用具的式樣、營業人員的服飾等方面與其他經營者高度相似。這種行為是否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司法解釋沒有明確之前會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困惑。此次新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將更有利於保護合法從業者,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責編:邵宇翔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