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銀保監會獲悉,為加強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監管,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銀保監會修訂完成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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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徵求意見稿修訂內容較原《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作出了相對較大的調整,重點在市場準入、業務範圍、監管指標和公司治理等方面。
一是調整准入標準和擴大對外開放。徵求意見稿提高了財務公司申請設立門檻,包括對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資產總額要求由50億元調整至300億元,營業收入總額要求由40億元調整至200億元,税前利潤總額要求由2億元調整至10億元,實收資本要求由8億元調整至50億元等,基本與經濟增長水平相符。同時將財務公司註冊資本由1億元調整至10億元,以增強財務公司抵禦風險能力。
此外,徵求意見稿明確外資跨國集團可直接發起設立外資財務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落實對外開放政策要求。
二是優化業務範圍和實施分級監管。徵求意見稿取消了財務公司現有未能有效服務集團發展且外部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強的非核心主營業務,進一步強化其主責主業,專注服務集團內部,迴歸服務實體經濟本源。
三是增設監管指標和加強風險管控。充分汲取近年來一些財務公司風險教訓,徵求意見稿優化和新增財務公司票據業務、集團外負債等監管指標,進一步加強財務公司對外業務監管,督促財務公司提升對外業務風險的識別、預警和處置水平。
四是加強公司治理和股東股權監管。徵求意見稿新增公司治理和股東股權監管要求,明確股東、實際控制人和集團不得干預財務公司業務經營,加強具有財務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設,提升財務公司法人獨立性。(記者李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