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水發燃氣委託項目存問題,四則警示函連發,什麼情況?

  中新經緯11月23日電 大連證監局23日連發4則行政監管措施,分別對山東新天地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山東新天地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馬奎志、趙健,註冊資產評估師于傑代、元寶興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執業水發燃氣委託項目存問題,四則警示函連發,什麼情況?

  來源:大連證監局網站

  大連證監局指出,山東新天地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接受水發派思燃氣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水發燃氣)委託,經審計青島派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派思)2021年5月31日資產負債表、2021年1-5月利潤表及財務報表附註,為水發燃氣出具魯新天地專審字(2021)第Y2015號審計報告;經審計上海派思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5月31日資產負債表、2021年1-5月利潤表及財務報表附註,為水發燃氣出具魯新天地專審字(2021)第Y2014號審計報告。

  經查,上述項目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質量問題:

  一是項目負責人、簽字會計師馬奎志未簽署獨立性聲明。該事項不符合《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會計師事務所對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閲、其他鑑證和相關服務業務實施的質量控制》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定。

  二是首次接受委託,未實施前後任會計師溝通程序。該事項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3號——前任註冊會計師和後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第七條規定。

  三是業務約定書要素不完整。該事項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第十條規定。

  四是管理層聲明由水發燃氣提供而非被審計單位提供,且未簽署聲明日期。該事項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41號——書面聲明》第八條和第十三條規定。

  五是出具審計意見前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青島派思銀行存款期末餘額佔資產總額的99.96%,山東新天地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取得相關函證時間晚於報告出具日期。

  大連證監局表示,山東新天地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在上述審計項目中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山東新天地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馬奎志、趙健作為上述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其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馬奎志、趙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此外,山東新天地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接受上市公司水發燃氣委託,對《水發燃氣擬股權轉讓涉及的上海派思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股東全部權益價值項目》和《水發燃氣擬股權轉讓涉及的青島派思能源有限公司股東全部權益價值項目》出具了魯新天地評報字〔2021〕第30084號和魯新天地評報字〔2021〕第30085號《資產評估報告》。

  經查,山東新天地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未按要求備案。

  青島派思能源有限公司(青島派思)和上海派思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派思)屬於水發燃氣控制的主體。山東新天地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為青島派思和上海派思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按照《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2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屬於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公司未按要求向中國證監會進行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

  二是上述資產評估項目執業質量存在問題。

  (一)特別事項説明表述不恰當。

  在評估報告特別事項説明列示的“以下未在評估過程中已發現可能影響評估結論但非評估人員職業水平和能力所能評定估算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中包含“5.上述評估結論是本評估機構出具的,受本機構評估人員的職業水平和能力的影響。”該事項不符合《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報告》第四條規定。

  (二)出具正式評估報告時尚未取得重要證據。

  銀行詢證函回函日期在評估報告日之後。該事項不符合《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序》第二十五條規定。

  (三)資產基礎法評估結果及分析和評估結論及分析部分,均只見評估結果不見有分析內容。該事項不符合《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報告》第四條和《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檔案》第十一條規定。

  大連證監局表示,山東新天地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六十條、《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2號)第二條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山東新天地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對於上述資產評估項目執業質量存在問題,于傑代、元寶興作為上述資產評估項目的簽字註冊資產評估師,其行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於傑代、元寶興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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