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公開徵求意見

由 南門語山 發佈於 財經

  5月6日晚,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聯合發佈《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總額度暫定為1500億元人民幣。此外,(單個投資者額度)“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對單個投資者實行額度管理,投資額度為100萬元人民幣。 

  《細則》規定“跨境理財通”業務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和港澳投資者通過區內銀行體系建立的閉環式資金管道,跨境投資對方銀行銷售的合資格投資產品或理財產品(以下統稱“投資產品”)。“跨境理財通”分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資者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代銷銀行開立個人投資賬户,通過閉環式資金管道匯入資金購買內地代銷銀行銷售的投資產品;“南向通”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投資者在港澳銷售銀行開立個人投資賬户,通過閉環式資金管道匯出資金購買港澳銷售銀行銷售的投資產品。 

  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應滿足以下條件: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註冊法人銀行或設立分支機構;具備3年以上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經驗;已建立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的內控制度、操作規程、賬户管理和風險控制措施,確保具備從事“跨境理財通”業務及其風險管理需要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等人力、物力資源;建立“跨境理財通”投資者權益保護及投訴糾紛解決相關機制;具有資金跨境流動額度控制和確保資金閉環匯劃的技術條件,內地代銷銀行還需具備確保資金封閉管理的技術條件,能確保所代銷“北向通”投資產品符合金融管理部門相關要求。 

  開展“南向通”業務的內地投資者需滿足以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户籍或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連續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税滿5年;具有兩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淨資產月末餘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資產月末餘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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