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於繼承的問題提起的訴訟不計其數,其中不只限於法定繼承出現的矛盾,還包括遺囑、遺贈等繼承形式出現的問題。針對這類問題,《民法典》新規將於2021年開始施行,其中繼承法部分對一些法條進行了補充和修改,將繼承問題説明的更加清晰明瞭。
由於法律普及範圍還沒有涉及所有人,因而在一部分人的思想中,遺囑是沒有意義的。於是,越來越多的矛盾、糾紛就會彰顯出來。兄弟大打出手、遺產爭奪不休、訴訟上的爭吵、調解難以繼續,這就是當今存在的一些問題,追根究底,就是沒有遺囑導致的結果。
雖然説“身前人顧生後事”是很不吉利的,但在如今這個社會,人心冷漠,有一個保障是必須的。新規出台,無論是誰,都要按照新的章程辦事,即使是獨生子女也是一樣。
接下來,我們瞭解一下新規有哪些變化?
變化一:公證遺囑不再優先
遺囑是有很大的作用的,這是對被繼承人財產的一種保障。當孩子不對父母進行贍養,或者出現虐待父母的情況時,父母是可以公證把遺產留給其他人。新規的相關規定,給了“不孝”子女們一個寬恕的機會,如果後期盡到了贍養的責任,並得到了父母的原諒,他們是可以重新獲得繼承權的。
變化二:新增兩種遺囑訂立方式
在原本的遺囑繼承法條中,遺囑訂立的方式限於書面遺囑、口頭遺囑等,在新規中,新增了兩種形式:分別為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這兩種遺囑形式考慮到了當今的繼承現狀,減少了矛盾發生的可能性。
為了保證兩種形式的真實性和法定性,在使用打印遺囑以及錄像遺囑兩種形式時,需要兩名以上的見證人進行簽名,且要確定日期、姓名、條款等信息。只有相關的證明齊全,這兩種形式才會生效,才能起到保障的作用。
變化三:“遺囑信託”的增加
在進行遺囑糾紛處理時,有很多涉及到未成年兒童、殘障兒童等人的繼承問題。由於這類繼承人自身的特殊性,是沒有處理遺產的能力的,貿然繼承,很可能讓“有心人”擁有可乘之機,進而損害他們的既得利益。
在這種情形的基礎之上,遺囑信託形式出現,被繼承人可以指定某個人或者是機構代為保管繼承人的財產,等到孩子長大後,有一定的處理遺產的能力時,再把遺產交給孩子。這可以很好地保障孩子的繼承權,保障孩子的成長,避免遺產落入他人之手。
變化四:代位繼承範圍擴大
在原繼承法之上,代位繼承是有限制的,是不涉及到兄弟姐妹子女的。如今新規規定,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處於可以取得繼承權的範圍之內。這種規定,確立了他們的繼承權,擴大了代位繼承的範圍,為特殊情況提供瞭解決方案,減少了矛盾發生的幾率。
新規出台,獨生子女不能繼承遺產?
新規出台之後,很多人都開始對法條進行解讀,但由於分析不到位,對法條產生了一定的誤解。代位繼承範圍擴大,很多人就覺得獨生子女的遺產會受到威脅,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繼承是講究先後順序的,第一順位,第二順位,依次遞推,獨生子女是第一順位,他們繼承權是最先考慮的。
繼承問題一直是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由於其涉及較廣,引發矛盾較多,人們對這個問題也很重視。新規的出台,修改了原繼承法存在的問題,補充了繼承法中缺少的一些條款,讓繼承法部分煥發出更強大的生命力,給繼承者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