厲健
近日,備受關注的投資者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證券簡稱:*ST大洲,證券代碼:000571)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傳來捷報,海口中院一審判決*ST大洲賠償7位投資者部分經濟損失。
長期代理投資者索賠的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證號:13301200210145176)表示,雖然*ST大洲公告擬提起上訴,但一審勝訴判決對後續投資者索賠仍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案情回溯,2020年1月22日,海南證監局公佈對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海南證監局查明,新大洲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未按規定披露*ST大洲、天津恆陽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為陳陽友、劉某毅及訥河瑞陽二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債務提供擔保的事項;二、未按規定披露*ST大洲為尚衡冠通對蔡某寅的債務提供擔保的事項;三、未按規定披露*ST大洲為尚衡冠通對張某宇的債務提供擔保的事項。海南證監局決定:對*ST大洲給予警告,並處3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根據《證券法》及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處罰,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賠償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損失等。在處罰決定公佈後,陸續有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為由,起訴*ST大洲索賠損失。
2021年1月11日,*ST大洲發佈《關於涉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審判決結果的公告》,披露前期公司涉及21起證券虛假陳述案,涉案金額合計7,666,242.60元。截止公告日,公司已收到海口中院對其中7案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判令公司應賠償7位投資者經濟損失135856.65元,公司擬提起上訴。
“在虛假陳述司法實踐中,投資者賠付比例不一致,通常是因為法院認定並扣除系統風險導致的損失。受損投資者不依法起訴,上市公司一般不主動賠付。”厲健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暫定在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2日期間買入*ST大洲股票,並在2019年1月12日後賣出或者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索賠。索賠條件最終以法院認定為準,律師費在投資者獲賠後支付。
厲健律師指出,截至2018年12月31日,*ST大洲登記股東總户數95002户,預計後續仍有投資者將起訴索賠。索賠應提供證券開户信息查詢單原件、股票對賬單原件(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底)、詳細聯繫方式。
公開資料顯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1994年5月25日在深交所主板股票上市,主營業務為煤炭採掘、物流運輸、電動車的生產經營和食品產業等。
(本文由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供稿,不代表華夏時報立場。厲健律師,系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2003年至今,代理投資者起訴70餘家上市公司索賠。)
責任編輯:徐芸茜 主編: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