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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龍基金遭譴責 旗下創投現承諾最低收益等3宗違規

由 戚國慶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7日訊 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昨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42號-44號顯示,深圳市巨星龍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巨星龍創投”)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未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等情形。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深圳巨星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星龍基金”)作為巨星龍創投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對企業上述行為負有重要責任。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擬對巨星龍基金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深圳證監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台等公開渠道,對巨星龍基金予以公開譴責。

  因黃曉妍參與了巨星龍創投的發起籌劃,具體負責巨星龍創投的日常經營管理和資金劃撥使用,對企業上述行為負有重要責任。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擬對黃曉妍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深圳證監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台等公開渠道,對黃曉妍予以公開譴責。

  因吳歆具體負責巨星龍創投的日常經營管理及決策,對企業上述行為負有重要責任。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擬對吳歆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深圳證監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台等公開渠道,對吳歆予以公開譴責。

  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巨星龍基金成立於2015年12月7日,註冊資本50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劉江鵬,劉江鵬持股100%。巨星龍創投為巨星龍基金的控股公司,巨星龍基金持有巨星龍創投99%的股份。

  相關法規:

  《私募管理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私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公開譴責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

  深圳巨星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深圳市巨星龍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巨星龍創投或企業)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未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等情形。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你公司作為巨星龍創投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對企業上述行為負有重要責任。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擬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我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台等公開渠道,對你公司予以公開譴責。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公開譴責事先告知書》(〔2020〕15號)。限你公司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我局領取前述事先告知書(聯繫電話:0755-83260581)。逾期即視為送達。

  如你公司對我局擬給予的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告知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申請陳述、申辯。逾期即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我局將按照前述告知書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對你公司作出正式的公開譴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

  深圳證監局

  2020年8月5日

  公開譴責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

  黃曉妍(公民身份證37010519******1727):

  經查,深圳市巨星龍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巨星龍創投或企業)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未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等情形。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因你參與了巨星龍創投的發起籌劃,具體負責巨星龍創投的日常經營管理和資金劃撥使用,對企業上述行為負有重要責任。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擬對你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我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台等公開渠道,對你予以公開譴責。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公開譴責事先告知書》(〔2020〕17號)。限你公司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我局領取前述事先告知書(聯繫電話:0755-83260581)。逾期即視為送達。

  如你對我局擬給予的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告知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申請陳述、申辯。逾期即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我局將按照前述告知書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對你作出正式的公開譴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

  深圳證監局

  2020年8月5日

  公開譴責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

  吳歆(公民身份證號33010519******2814):

  經查,深圳市巨星龍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巨星龍創投或企業)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未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等情形。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因你具體負責巨星龍創投的日常經營管理及決策,對企業上述行為負有重要責任。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擬對你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我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台等公開渠道,對你予以公開譴責。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公開譴責事先告知書》(〔2020〕16號)。限你公司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我局領取前述事先告知書(聯繫電話:0755-83260581)。逾期即視為送達。

  如你對我局擬給予的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告知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申請陳述、申辯。逾期即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我局將按照前述告知書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對你作出正式的公開譴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

  深圳證監局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