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託委員會主任蔡概還:股權慈善信託是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徑
【大河報·大河財立方】(記者 陳玉靜)近日,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提及的“三次分配”“共同富裕”引發熱議,慈善信託作為與慈善捐贈並行的慈善途徑和方式,在助力共同富裕方面能否有更多想象空間?
9月3日,中國慈善聯合會慈善信託委員會主任蔡概還在“錢塘善潮”論壇上表示,慈善信託是社會公眾參與公益事業的一種途徑和方式,發展股權慈善信託,能夠實現民營企業控制權、經營權和收益權的有效分離,是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徑。
將慈善信託理解為金融產品是一種誤解和偏見
蔡概還表示,2016年,我國出台《慈善法》專章規定了慈善信託,但直至當前,仍有人將慈善信託等同於慈善捐贈,認為慈善信託是慈善組織的競爭對手、是保值增值的工具,甚至認為慈善信託是金融產品等,這些都是對慈善信託的誤解和偏見。準確地説,慈善信託是人們參與公益事業的一種途徑和方式,其核心要義是慈善信託財產的本金和收益要全部用於公益事業。
根據《信託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公益信託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於非公益目的。這意味着,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設立慈善信託,就不能再將該財產拿回來,而必須全部用於開展《慈善法》第三條所規定的慈善活動。
5年來,慈善信託從零開始,目前已經初具規模。根據中國慈善聯合會慈善信託委員會統計,截至2021年8月31日,我國慈善信託備案單數達633單,備案財產規模為34.87億元。其中,今年新增87單,規模1.31億元。
股權慈善信託能夠實現民營企業控制權、經營權和收益權的有效分離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設立慈善信託的財產,既可以是資金形態,也可以是股權、不動產等非資金形態。有關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底我國居民總資產574.96萬億元,其中股票及股權資產170.21萬億元,佔居民總資產的比重達29.60%,是僅次於住房資產的第二大居民資產類型。股權作為中國高淨值客户的一大財富載體,在居民財富結構中將佔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
蔡概還表示,未來,我國社會財富的形態將以企業股權為主,包括上市公司股權和非上市公司股權。如何讓股權參與到第三次分配中來,既不影響經濟的高質量發展,又有利於促進共同富裕?這是一個全新的課題,目前慈善信託委員會正在組織這方面的課題研究。
“我們做一個假設,假如讓民營企業家把股權捐出來,民營企業就會脱離民營企業家的有效管理與代際傳承,就可能傷及民營經濟的根本,進而讓我國經濟失去發展的動力和源泉。如何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前提下,讓企業家以股權類財產參與公益事業?我認為股權慈善信託是一種重要的途徑。”蔡概還表示。
股權慈善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擁有的企業股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股權慈善信託設立後,股權作為初始信託財產,其財產屬性由私人財產轉變為社會公共財產。根據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慈善信託財產的股權可以不動用,不影響企業家對民營企業的繼續經營和實際控制。
“也就是説,公司的控制權仍然可以掌握在慈善信託的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手中,可以通過合理的機制設計將企業的經營管理傳承下去。同時股權慈善信託的公益特質能夠激勵家族企業繼續創造財富。在此基礎上,股權慈善信託用每年產生的股權分紅來開展公益事業,並由此讓企業獲得更多的税收優惠和政策扶持。”蔡概還表示,同時,慈善信託的期限沒有限制,理論上可以永久存續,因此股權慈善信託不是一錘子買賣,它有利於民營企業的長期穩定的經營管理,使其作為一個活水源頭,發揮先富幫後富的作用,積極參與和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除上述方式外,蔡概還表示,慈善信託還可以進一步創新發展,與家族信託相結合,開展公益餘額信託、慈善先行信託、利益分成信託等新類型,讓家族成員享有小部分信託利益,大部分信託利益用於公益目的。其中,用於公益慈善部分可享有税收優惠,沒有用於公益慈善的部分不享有税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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