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私募出現“爆雷”,投資者如何正確“自救”?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公佈了多份民事判決書。11名信文興樂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追債”基金管理人信文資產,獲得最終勝利。
早在2017年,投資者們陸續購買了“信文興樂1號”,基金資金用於向興樂集團發放委託貸款。在貸款發放後,興樂集團出現違約,且於2019年申請破產清算,該私募基金也因此出現逾期。在投資款遲遲未能到賬後,投資者遂將基金管理人告上法庭。
從數額上來看,11名投資者的投資金額分別為100萬至420萬不等。法院最終判決,由信文資產賠償投資者全部本金損失,並賠償資金佔用期間利息損失;且信文資產股東信泉和業由於存在業務混同、人員混同等問題,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來看詳情——
2.2億發放委託貸款
借款方已申請破產清算
賺錢的基金是相似的,“爆雷”的基金則各有各的不同。此次涉案的“信文興樂1號”出現逾期,主要是由於發放委託貸款未能收回所致。
時間回到2017年5月,洪先生作為基金投資者、信文資產作為基金管理人、興業銀行蘇州分行作為基金託管人簽訂《信文興樂基金合同》,洪先生認購“信文興樂1號”420萬元的份額。
根據洪先生提交的推介材料,案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為信文資產,期限1+1年,業績基準100-300萬為9.5%,300萬以上為9.8%,付息方式為按季度付息(存續期間每自然季度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後十個工作日,資金用途為用於融資方流動性資金補充和收購一開集團股權。
在風控方面,推介材料中列舉為:土地抵押,抵押物位於上海;針對國家電網等優質的2.4億元的應收賬款質押給本基金,併到中國人民銀行辦理質押登記手續;興樂集團61.5%股權後置質押給委託貸款銀行;興樂集團實際控制人虞一傑及董事長虞文品提供個人連帶責任保證;以上項目交易所涉及的抵押合同、委託貸款合同、質押合同、擔保合同等項目交易文件實行強制執行公證。
在基金成立之前,信文資產已與恆豐銀行温州樂清支行簽訂委託貸款委託合同,約定該銀行根據信文資產委託,向興樂集團發放2.2億元委託貸款,年利率為10.07%,貸款期限24個月。
2018年6月,興樂集團未能按期支付利息,信文資產遂通過銀行宣佈委託貸款提前到期,隨後向温州市中院起訴興樂集團及相關方。法院支持了信文資產要求還本付息的訴訟請求,但由於相關質權未登記,故對其有關應收賬款、股權進行處置並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
對於“信文興樂1號”長期未能兑付的問題,信文資產表示,相關判決正在執行階段,抵押不動產已經在執行程序中拍賣,拍得價款不足以清償興樂集團所欠貸款,所以基金尚在清算階段,沒有清算完畢。
另外,興樂集團於2019年11月向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信文資產稱其已經申報債權。目前該破產清算案件尚未審理完畢。
公開信息顯示,興樂集團成立於1985年,是一家大型電纜綜合企業,曾是温州的明星企業之一。產業涉及電線電纜、漆包線、電工機械、電工銅杆、高分子材料、輸配電設備製造以及金融、電商等領域。
在出現資金問題後,興樂集團被曝2017年底開始到2018年員工薪資均未發放,法人處於失聯狀態。2019年,因未能償還上海聚品借款,興樂集團被判處償還20.4億元欠款及利息。興樂集團還因無法履行合同義務,被國家電網公司系統招標採購中永久列入黑名單。
管理人更名、搬家、換法人
部分風控措施未落實到位
借款方陷入破產清算,基金管理人也出現一系列“神操作”,這也是投資者們紛紛提起訴訟的原因之一。
判決書顯示,“信文興樂1號”的基金管理人原名為蘇州工業園區信文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更名為信文資產管理(江蘇)有限公司;其股東原名為北京信文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更名為信泉和業(濟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天眼查信息則顯示,兩家公司除了更名外,註冊地點和法人信息也紛紛出現變更。
2019年9月,江蘇證監局對信文資產管理(江蘇)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江蘇證監局指出,信文資產盡調報告中的部分風控措施未落實到位,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相關規定。
2020年11月,江蘇證監局再次對信文資產出具警示函。警示函顯示,信文資產在管理“信文興樂1號”過程中存在問題:信文資產及股東方與興樂集團簽訂財務顧問協議,並向興樂集團收取財務顧問費用。該信息屬於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信文資產未如實向投資者進行披露。
對於以上兩份警示函中指出信文資產存在的問題,在判決書中也得以印證。
實際上,對於足額擔保的項目,即便是出現資金困難,亦可及時變賣擔保資產並優先受償。但在本案中,案涉基金實際採取的風控措施大多未辦理登記,且信文資產均有“合理理由”解釋。
例如,對於應收賬款質押未辦理登記的問題,信文資產稱,興樂集團與恆豐銀行簽訂《應收賬款質押合同》後,銀行口頭告知信文資產已經辦理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但後來銀行告知信文資產登記辦錯了,銀行沒有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辦理登記,而是在中徵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辦理的登記,不具有質押登記效力。
類似地,對於股權質押未辦理登記,信文資產稱,興樂集團實控人虞文品、虞一傑於2016年10月將所持興樂集團的股權質押給案外人。信文資產原擬在向興樂集團發放貸款後,興樂集團、虞文品、虞一傑與案外人和解,解除股權質押和查封后再將股權質押給恆豐銀行。但興樂集團、虞文品、虞一傑與恆豐銀行沒有配合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
財務顧問費用的問題,則印證了信文資產及股東信泉和業存在人員混同的問題。法院指出,信泉和業為信文資產的唯一股東。根據查明事實,信文資產、信泉和業都參與了興樂集團的貸款項目,信文資產提交的會議紀要顯示信泉和業直接參與和興樂集團的協商。
另外,兩家公司都從興樂集團收取了財務顧問費,雙方工作人員特別是財務人員亦存在交叉。綜合以上情形,信文資產、信泉和業存在業務混同、人員混同的情形,信泉和業在該案中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重大違約需賠償投資損失
借款方進入破產清算,基金尚未完成清算,投資者的投資損失該由誰承擔?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基金管理人信文資產存在重大違約行為,應就洪先生訴請的損失承擔責任。
法院認定,基金合同及推介材料中存在“風險可控”以及固定收益的表述,足以使投資人產生低風險預期。在此前提下,信文資產在運作基金過程中未能落實風控措施,信文資產未盡到勤勉謹慎義務,應認定為重大違約。
由於未能落實風控措施,在興樂集團未按期償還貸款後,信文資產至今未能從興樂集團及其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追回貸款,給基金的投資人造成實際損失。綜上,投資者有權要求信文資產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受到的損失。損失範圍以投資人本金及資金佔用損失為限。
在一審判決後,信文資產提起二審上訴並表示,該案本質上是因興樂集團違約未按約定歸還委託貸款款項,導致投資人無法接受在基金到期時分配到的基金收益沒有完全覆蓋其投資資金而引發。但基金已經獲得了生效判決認可的債權,信文資產也正在追償。即使未來最終確實存在損失,也屬於投資人需要自行承擔的風險。
信文資產進一步稱,該等判決向社會公眾傳遞的信息是:投資人投資私募基金後,不管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程度是多少,只要基金到期後投資人沒有全部收回初始“投資金額”,就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全額兑付該等金額,本質上就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對管理的私募基金進行“保本剛性兑付”。
對此,二審法院再次重申:信文資產未能盡到基金管理人的勤勉謹慎義務,構成重大違約。
二審法院指出,信文資產提交了盡調報告,主張其在基金運作前進行了詳細的盡職調查,但盡調報告中載明的相應風控措施並未完全充分落實,包括未能落實股權質押登記、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實際辦理抵押的不動產抵押物與計劃不符且價值偏低等情形。
在風控措施均未落實的情況下,信文資產仍指示受託銀行放款,增加了案涉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且未能及時向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信文資產認為在委託貸款中其對恆豐銀行盡到了指示義務,但其作為基金管理人的義務並不因此免除或減少。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