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投資者周】期貨交易過程中責任的承擔
1
不當執行客户交易指令
案例
客户孫某在某期貨公司開户從事期貨交易。一日,孫某查詢自己的交易記錄,發現其中有數筆交易與自己當時交易指令不一致:有的成交時間不一致,有的成交價格不一致,還有幾筆根本就不是自己的成交;其交易結果有賺錢的,也有虧損的。對此,客户孫某可以要求期貨公司承擔什麼責任?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在期貨交易中,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計算機、網上委託等方式下達交易指令。以書面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投資者應當填寫書面交易指令單;以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必須同步錄音;以計算機、網上委託以及其他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保存能夠證明交易指令內容的記錄。網上委託指期貨公司通過互聯網,向投資者提供的用於下達期貨交易指令的委託方式。期貨公司為投資者提供網上委託服務的,應當建立網上交易風險管理制度,並對投資者進行網上交易風險的特別提示。期貨公司不得未經客户委託或者不按照客户委託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期貨公司與客户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對下達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不能證明其所進行的交易是依據客户交易指令進行的,對該交易造成客户的損失期貨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客户予以追認的除外。
期貨公司執行非受託人的交易指令造成客户損失,應當由期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非受託人承擔連帶責任,客户予以追認的除外。客户下達的交易指令沒有品種、數量、買賣方向的,期貨公司未予拒絕而進行交易造成客户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客户予以追認的除外。
客户下達的交易指令數量和買賣方向明確,沒有有效期限的,應當視為當日有效;沒有成交價格的,應當視為按市價交易;沒有開平倉方向的,應當視為開倉交易。
期貨公司錯誤執行客户交易指令,除客户認可的以外,交易的後果由期貨公司承擔,並按下列方式分別處理:
交易數量發生錯誤的,多於指令數量的部分由期貨公司承擔,少於指令數量的部分由期貨公司補足或者賠償直接損失。
交易價格超出客户指令價位範圍的,交易差價損失或者交易結果由期貨公司承擔。
期貨公司不當延誤執行客户交易指令給客户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市場原因致客户交易指令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成交的,期貨公司不承擔責任。
期貨公司超出客户指令價位的範圍,將高於客户指令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客户指令價格買入後的差價利益佔為己有的,客户可以要求期貨公司返還,期貨公司與客户另有約定的除外。
上述案例中,期貨公司不當延誤執行客户孫某交易指令給孫某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期貨公司錯誤執行孫某的交易指令,除了被孫某追認外,交易的後果由期貨公司承擔。
2
全權委託
案例
客户張某在甲期貨公司開户從事期貨交易。交易過程中,張某感覺期貨行情瞬息萬變。有時明明預測對了行情,但由於操作不及時失去了賺錢機會。在交流中,張某感覺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小李對行情分析得比較準確,且為人機靈、可靠。張某於是萌發了將自己的賬户委託給小李進行操作的想法。張某的想法是否可行呢?
客户李某在乙期貨公司開户時,乙期貨公司在客户須知、期貨經紀合同中,明確告知李某公司禁止本公司員工接受客户的全權委託交易。但李某開户後,私下全權委託乙期貨公司員工小王幫其交易。交易發生虧損後,客户李某以小王是期貨公司工作人員為由,要求乙期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客户李某訴至法院,他的請求會得到支持嗎?
期貨交易由於專業性較強,且是“T+0”交易,當天可以反覆開平倉,一些非職業的投資者在操作中感覺壓力較大。於是,有的客户想找專業的人員代其操作。客户是可以通過委託他人代理其下達指令,進行期貨交易的。委託期貨公司從業人員以外的人員作為指定下單人,是基於信任關係建立的一般民事代理關係,只要符合代理一般要件即可。而委託期貨公司或其從業人員作為指定下單人則構成全權委託,全權委託是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是無效的。所謂全權委託,是指客户下達的交易指令不具體指明委託的內容,而是概括性地要求期貨公司根據需要隨時進行交易,即客户授權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代自己決定交易指令內容。
全權委託主要表現為:一是客户給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委託具有概括性。投資者與期貨公司達成的委託協議不要求就每次的具體期貨交易再下達交易指令,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可以視情況代理其從事期貨交易。二是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代理具體期貨交易無須投資者的具體意思表示。根據客户的授權,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能夠根據對市場行情的判斷,就具體的期貨交易獨立下達指令,代投資者從事期貨交易。
我國期貨交易開展的歷史尚短,期貨從業人員的素質總體上不高,期貨公司和從業人員的收入主要來源於代理客户期貨交易的手續費收入。收入的多少由具體下達交易指令人員進行交易的交易量和交易次數決定。如果允許客户全權委託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代其操作期貨交易,有可能會出現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為追逐手續費收入而進行“炒單”,從而犧牲客户利益的情況。20世紀90年代初期,一些不法機構為牟取暴利大量採取全權委託手段,有的公司甚至根本不允許投資者自己進行交易,鼓勵經紀人大量“炒單”,引發了大量經濟糾紛,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
為促進期貨市場的長期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利益,我國有關行政規章以及交易所規則從來都明確禁止全權委託,不承認全權委託的效力。1994年,國務院證券委(已併入中國證監會)頒佈的《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4〕26號)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從業人員不得接受投資者的期貨交易全權委託。”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不得未經客户委託或者不按照客户委託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第二十六條規定,客户的交易指令應當明確、全面。期貨公司不得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户發出交易指令。從這些規定精神來看,全權委託與交易指令必須明確、全面的規定是相悖的,因此應當是被禁止的。我國期貨市場發展中的歷史教訓也説明,期貨公司接受投資者全權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極易發生風險,弊端很多,投資者的利益因指令內容不明確而難以得到保障。
全權委託的損失由誰承擔的問題,也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由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承擔,理由是既然法律已經規定期貨經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接受投資者的全權委託,依舊從事了這一法律禁止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負責。另一種意見認為,全權委託產生的虧損應由投資者承擔,理由是全權委託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代理其操作具體的交易畢竟是投資者真實的意思表示,即投資者願意承擔期貨交易的任何結果,全權委託的結果可能是盈利也可能是虧損。從公平角度説,投資者既然能享受全權委託帶來的盈利,也應承擔全權委託造成的虧損。我國期貨法規和規章禁止全權委託的行為是全面的,既禁止投資者全權委託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也禁止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接受全權委託。如果出現了全權委託的情況,則雙方都有過錯。根據《民法總則》,在民事行為中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對全權委託產生的損失,期貨公司和投資者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大小承擔各自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接受客户全權委託進行期貨交易的,對交易產生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80%,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是,如果期貨公司在開户時已經明確告知客户,禁止本公司員工接受客户的全權委託交易,客户仍然私下全權委託公司員工交易的,期貨公司員工的行為並不是期貨公司的行為,期貨公司對員工的行為並不承擔責任。
因此,上述兩個案例中,客户張某的想法是不可行的,而客户李某的請求法院是不會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