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河兩保代收警示函 保薦硅烷科技未發現會計錯報

本文轉自: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5日訊 北交所網站近日公佈了關於對河南硅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北證監管執行函〔2022〕7號)和關於對李雪斌、梁奮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北證監管執行函〔2022〕8號)。

河南硅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硅烷科技”,838402)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文件於2021年12月29日獲得受理。審核期間,公司於2022年5月9日披露《關於公司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公告》,對2018年至2021年年度財務報告中涉及的會計差錯事項進行説明,並對2018年至2021年的財務數據進行了追溯調整。

其中,2020年調減淨利潤3,079,659.83元,調整前淨利潤49,908,528.82元,調整後淨利潤46,828,868.99元,調整比例-6.17%;2019年調減淨利潤3,752,018.96元,調整前淨利潤19,469,829.17元,調整後淨利潤15,717,810.21元,調整比例-19.27%;2018年調減淨利潤937,015.96元,調整前淨利潤7,545,112.26元,調整後6,608,096.30元,調整比例-12.42%。

硅烷科技上述行為,不符合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6號——北京證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説明書》(以下簡稱《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條,《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審核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上市審核規則》)第20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董事長孟國均、財務負責人梁湧濤、董事會秘書付作奎未能勤勉盡責,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所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上市審核規則》第21條的規定,對上述事項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北交所決定對硅烷科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董事長孟國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財務負責人梁湧濤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董事會秘書付作奎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李雪斌、梁奮作為硅烷科技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未能通過全面核查驗證在申報前發現並處理前述會計錯報事項,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上市審核規則》第22條,《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細則》(以下簡稱《保薦業務細則》)第4條、第5條的規定,對相關事項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北交所決定對李雪斌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梁奮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硅烷科技於2016年8月17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李雪斌的執業機構為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業崗位為保薦代表人,登記日期為2015年1月30日。

中國銀河兩保代收警示函 保薦硅烷科技未發現會計錯報

梁奮的執業機構為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業崗位為保薦代表人,登記日期為2020年12月28日。

中國銀河兩保代收警示函 保薦硅烷科技未發現會計錯報

相關規定:

《上市審核規則》第21條: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主體應當誠實守信,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依法作出並履行相關承諾,不得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前款規定的相關主體應當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指使或者協助發行人進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違法違規行為。

《上市審核規則》第22條:保薦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範的要求,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和風險,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保薦決定,並對招股説明書及其所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保薦業務細則》第4條: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公正獨立,盡職開展保薦業務。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和保薦工作其他參與人員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保薦業務細則》第5條: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開展保薦業務,應當切實履行盡職調查、輔導、內部核查、製作和報送文件、信息披露、持續督導等各項職責,配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審核註冊及日常監管工作。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河南硅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

河南硅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地:河南省許昌市襄城縣煤焦化循環經濟產業園。

孟國均,公司董事長。

梁湧濤,公司財務負責人。

付作奎,公司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河南硅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硅烷科技、公司)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硅烷科技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文件於2021年12月29日獲得受理。審核期間,公司於2022年5月9日披露《關於公司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公告》,對2018年至2021年年度財務報告中涉及的會計差錯事項進行説明,並對2018年至2021年的財務數據進行了追溯調整。其中,2020年調減淨利潤3,079,659.83元,調整前淨利潤49,908,528.82元,調整後淨利潤46,828,868.99元,調整比例-6.17%;2019年調減淨利潤3,752,018.96,調整前淨利潤19,469,829.17元,調整後淨利潤15,717,810.21元,調整比例-19.27%;2018年調減淨利潤937,015.96元,調整前淨利潤7,545,112.26元,調整後6,608,096.30元,調整比例-12.42%。

硅烷科技上述行為,不符合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6號——北京證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説明書》(以下簡稱《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條,《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審核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上市審核規則》)第20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董事長孟國均、財務負責人梁湧濤、董事會秘書付作奎未能勤勉盡責,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所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上市審核規則》第21條的規定,對上述事項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本所作出如下決定:

對硅烷科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對董事長孟國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對財務負責人梁湧濤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對董事會秘書付作奎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根據《內容與格式準則》《上市審核規則》等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杜絕上述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本所將進一步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公司應當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佈收到本決定書的相關情況。

北京證券交易所監管執行部

2022年7月18日

關於對李雪斌、梁奮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

李雪斌,河南硅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

梁奮,河南硅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

經查明,你方在保薦河南硅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硅烷科技、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硅烷科技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文件於2021年12月29日獲得受理。審核期間,公司於2022年5月9日披露《關於公司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公告》,對2018年至2021年年度財務報告中涉及的會計差錯事項進行説明,並對2018年至2021年的財務數據進行了追溯調整。其中,2020年調減淨利潤3,079,659.83元,調整前淨利潤49,908,528.82元,調整後淨利潤46,828,868.99元,調整比例-6.17%;2019年調減淨利潤3,752,018.96,調整前淨利潤19,469,829.17元,調整後淨利潤15,717,810.21元,調整比例-19.27%;2018年調減淨利潤937,015.96元,調整前淨利潤7,545,112.26元,調整後6,608,096.30元,調整比例-12.42%。

李雪斌、梁奮,作為硅烷科技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未能通過全面核查驗證在申報前發現並處理前述會計錯報事項,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審核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上市審核規則》)第22條,《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細則》(以下簡稱《保薦業務細則》)第4條、第5條的規定,對相關事項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本所作出如下決定:

對李雪斌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對梁奮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審核規則》《保薦業務細則》等相關規定,規範履行保薦職責,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杜絕上述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本所將進一步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北京證券交易所監管執行部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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