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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協發佈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 七方面舉措壓實責任

由 喜東付 發佈於 財經

  本報記者胡雨林倩

  中國證券業協會12月4日發佈《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保薦業務規則在加強保薦執業規範方面,作出了七方面的制度安排。為進一步加強保薦代表人的自律約束,協會建立了保薦代表人名單分類機制。

  協會指出,保薦業務規則針對保薦業務重點和薄弱環節補短板、建制度,有助於完善保薦機構履行勤勉義務的示範標準,進一步壓實“看門人”責任。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七方面舉措壓實責任

  協會指出,保薦業務規則是針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提出的自律管理要求,其出台對於促進形成權責清晰、運轉協調、相互制約、各負其責的“看門人”機制有着重要意義。

  在加強保薦執業規範方面,保薦業務規則作出了七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要求保薦機構應當制定明確且合理的保薦業務收費原則,從機構、人員、業務等7個方面確定收費原則;二是強化保薦代表人職責,要求保薦代表人全程參與項目執行,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核查;三是完善項目立項管理,要求保薦機構在召開立項會議前對擬推薦發行人進行初步的盡職調查、開展反洗錢、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利益衝突核查等合規工作;四是強化上市輔導工作,進一步提高保薦機構對輔導工作的重視程度,督促發行人不斷完善公司治理;五是明確要求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在盡職調查工作底稿等文件中詳細記錄所執行的盡職調查範圍、步驟和內容;六是強化持續督導職責,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制定持續督導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就持續督導工作的主要內容、重點、實施方式、步驟作出完整、有效的安排;七是強化保薦機構激勵機制、獨立性、廉潔從業等方面的內控要求,促進行業廉潔文化建設。

  保薦業務規則明確,建立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自律約束機制,進一步加強執業質量的正向激勵。協會指出,保薦業務規則堅持自律管理與行政監管的差異化定位,突出自律管理前瞻性引導、預防性規範作用,通過完善自律措施的市場約束功能,構建市場化的自律約束、道德約束、誠信約束、聲譽約束機制。

  具體舉措方面,一是建立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機制;二是建立保薦代表人名單分類機制;三是建立保薦業務違法違規項目公示機制;四是建立示範實踐推廣機制;五是建立保薦業務工作底稿電子化報送機制;六是建立即時響應實施機制。

  建立保薦代表人名單分類機制

  協會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保薦業務規則還調整了保薦代表人管理模式,在強化保薦機構對保薦代表人的管理責任同時,將保薦代表人准入資格考試改為非准入型的水平評價測試,將事前執業資格管理改為事後執業登記管理。

  在目前模式下,保薦代表人是否符合相關執業條件的判斷權及決定權交給保薦機構。保薦機構在聘用保薦代表人前,應當對其從業經歷、誠信信息、違法違規情況等進行審慎調查,確保其符合從業條件。在保薦機構認為符合相關條件的前提下,再按照有關規定向協會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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