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5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向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康得或公司)發出終止上市事先告知書。深交所新聞發言人就*ST康得同時觸及兩項終止上市情形的相關安排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ST康得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標準如何執行?
答:2020年12月31日,為貫徹落實中央深改委關於退市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新證券法,構建與註冊制理念相匹配的退市制度,深交所發佈退市新規及相關過渡期安排。其中,《關於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五條規定,對於新規施行前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且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相關規定,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及退市整理期安排。
*ST康得於2020年9月27日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通知》,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標準仍適用上述原規則。根據行政處罰決定,2021年2月28日,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 19 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等有關規定,*ST康得對前期會計差錯進行更正並披露。相關公告文件顯示,經追溯重述後,*ST康得2015年至2018年淨利潤分別為-14.81億元、-17.55億元、-24.60億元、-23.57億元,連續四年淨利潤為負,公司股票已觸及《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上市公司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標準”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二、*ST康得財務類強制退市的標準如何執行?
答:根據《通知》第一條的規定,新規施行前股票已暫停上市的公司,適用《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實施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及退市整理期相關安排。
*ST康得因連續兩年財務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暫停上市。近日,*ST康得披露2020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2020年淨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淨利潤、期末淨資產均為負值,且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觸及了《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4.1條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三、*ST康得同時出現兩項終止上市情形,在退市程序上應如何適用?
答:*ST康得同時出現重大違法類和財務類兩項終止上市情形,為明確市場預期,深交所將按照先觸及先適用的原則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ST康得財務類終止上市的時點早於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時點,根據《實施辦法》和《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相關規定,深交所將按照財務類退市情形對公司股票啓動終止上市程序。
四、公司股票後續的退市流程是怎樣的?
答:公司股票財務類退市的退市流程包括,一是交易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4.4條,深交所自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後的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二是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4.23條,自深交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為三十個交易日。三是公司股票摘牌。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4.26條,退市整理期屆滿的次一交易日,我所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完成終止上市流程。
五、股東後續是否還有交易機會?
答: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4.23條的規定,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復牌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為三十個交易日,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為10%。退市整理期屆滿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將轉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ST康得股東在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辦理股份確權登記,其股票可在股轉系統進行公開轉讓。
六、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如何保護股東合法權益?
答:*ST康得終止上市後,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但股東依法享有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基本權利不會變化。
*ST康得股票終止上市後,公司還應當按照《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及時向股東提供公司的財務狀況、運營情況、資產重組、股權變化等重大信息。公司向股東提供信息,可以採用媒體公告方式,也可以採取郵寄通信方式;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應當採取媒體公告方式。*ST康得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後,還應當遵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信息披露要求,詳細情況可以登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查閲。
根據新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因虛假陳述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投資者可以通過單獨訴訟、共同訴訟、申請適用示範判決機制、普通代表人訴訟及特別代表人訴訟等司法途徑,依法向*ST康得及相關責任人主張民事賠償。投資者保護機構也可以通過支持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等方式積極發揮作用,維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每日經濟新聞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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