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元古投資2違規遭責令改正 將合夥企業出借關聯方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3日訊 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近日公佈的《關於對德清元古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德清元古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簡稱:“德清元古投資”)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未勤勉謹慎履行管理職責,未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資風險防控機制,保障基金財產安全;將部分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的合夥企業出借給關聯方使用等違規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德清元古投資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資料顯示,德清元古投資成立於2014年10月14日,註冊資本500萬元。公司大股東為杭州厚道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0%;德清元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0%。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德清元古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德清元古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勤勉謹慎履行管理職責,未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資風險防控機制,保障基金財產安全。
二、將部分你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的合夥企業出借給關聯方使用。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勤勉謹慎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職責,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相關信息,採取有效措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你公司應當在2020年11月15日前完成整改並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