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聯合發佈《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首次統一了公司信用類債券各環節的信息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是註冊制的核心,也是債券市場,尤其是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最重要的基礎制度之一。信息披露的質量直接決定了市場約束機制的有效性。近期華晨、永煤等債券違約事件暴露出信息披露方面的一些問題,也側面反映出目前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公司信用類債券協調機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台有利於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標準、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增強市場透明度、完善市場約束機制、強化投資者保護,對於健全債券市場基礎性制度、推動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分類趨同 協調統一
當前,我國公司信用類債券主要包括企業債、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這三種債券的信息披露要求並不完全相同。
本次發佈的《辦法》按照分類趨同原則,借鑑國際經驗,結合市場發展需要,按照分類趨同的原則,對信息披露的要件、內容、時點、頻率等作了統一。同時強調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對於信息披露義務人,《辦法》統一了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職責,同時明確了承銷機構、會計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及人員的信息披露義務和法律責任。
針對此前不同券種對重大事項認定標準不一的問題,《辦法》結合新《證券法》有關規定,明確了二十二項可能影響企業償債能力或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例如企業轉移債券清償義務、企業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等,同時還統一了重大事項信息披露時點,保障投資者知情權。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首次明確企業進入破產環節後,企業信息披露義務由破產管理人承擔。為與會議紀要做好銜接,《辦法》專門增加了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的具體信息披露安排。此外,《辦法》還首次對企業被託管或接管、轉移債券清償義務、債券違約等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進行規範,保障信息披露連貫性。
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為提高信息披露質量,《辦法》對募集説明書、定期報告的主要內容、結構框架、格式體例提出了細化要求。
“募集説明書、定期報告作為投資者分析債券投資價值的重要信息來源。債券募集説明書相當於一個合同,是債券市場信息披露的核心。此前募集説明書內容比較單薄,有必要補足這個短板,強化募集説明書作為債券基礎性文件的法律約束力。”前述負責人説,《辦法》首次從格式、內容、投資者類型等維度統一了募集説明書、定期報告的編制要求,這對於提升整個債券市場信息披露質量將起到基礎性的作用,在降低因規則不一致而帶來的披露成本的同時,提升了債券跨市場發行便利性。
募集説明書專設“投資者保護機制”一章,強調了披露債券持有人會議機制、受託管理協議主要內容、違約情形、違約責任、債券違約救濟機制和處置程序等與投資者權益密切相關的內容。
此外,《辦法》還在投資者關注的企業及中介機構基本情況、債券存續情況、報告期內重大事項等非財務信息方面,充實了定期報告披露內容。
在監督懲罰機制上,《辦法》明確,在跨市場統一執法的基礎上,公司信用類債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違反《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市場自律組織可以按照自律規則對企業、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違反自律規則或相關約定、承諾的行為採取自律措施。
繼續推進互聯互通
近年來,我國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快速發展,市場參與主體和產品不斷豐富,制度體系不斷完善,規模穩居全球第二。
為推進債券市場規則統一、互聯互通,近年來在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框架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共同推出了一系列有效舉措,包括完善統一的市場化、法治化違約債券處置機制,建立債券市場統一執法機制,實現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信用評級互認和統一的市場化評價體系,推動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等。
此次發佈的《辦法》是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完善債券市場法制,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也是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
上述負責人表示,相關部門將繼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在國務院金融委指導下,充分發揮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作用,推動公司信用類債券規則統一,推進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提升債券市場法治化水平,助力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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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融時報客户端
記者:李國輝
編輯:餘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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