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名紅通人員”之一、農行金融市場部原處長白靜的貪污違法所得沒收案被最高檢作為指導性案例披露。
1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三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其中首個案例是白靜貪污違法所得沒收案。現年48歲的白靜此前為中國農業銀行金融市場部投資中心本幣投資處處長,擁有博士研究生學歷。但這名高材生卻利用職務之便套取了鉅額資金,用於買房等活動。
具體來看,在2008年至2011年間,白靜利用其擔任中國農業銀行投資業務處副處長、處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操縱債券交易,套取國有資金轉入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2億餘元。此後,白靜用其中1.6億餘元在北京市、海南省三亞市購買房產,登記在其親屬名下。
因涉嫌職務侵佔犯罪,白靜後於2013年9月被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經偵總隊立案。但在當年7月31日,白靜已逃匿至境外。2013年12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對白靜批准逮捕,同年12月17日國際刑警組織對白靜發佈紅色通報。
根據最高檢披露,2008至2010年間,白靜夥同樊某某(曾任某國有控股的B證券公司投資銀行事業部固定收益證券總部總經理助理、固定收益證券總部銷售交易部總經理等職務,另案處理)等人先後成立了甲公司及乙公司,並在C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上述兩公司開設了資金一般賬户和進行銀行間債券交易的丙類賬户。
根據此前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公告,上述B證券公司為國信證券。
白靜、樊某某利用各自在中國農業銀行、國信證券負責債券買賣業務的職務便利,在中國農業銀行購入或賣出債券,或者利用B證券公司的資質、信用委託其他銀行代為購入、經營銀行債券過程中,增加交易環節,將白靜實際控制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引入交易流程,使上述兩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國信證券進行關聯交易,套取中國農業銀行、國信證券的應得利益。
通過上述方式對73支債券交易進行操縱,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未投入任何資金的情況下,套取國有資金共計人民幣2.06億餘元。其中,400餘萬元由樊某某佔有使用,其他大部分資金由白靜佔有使用,白靜使用1.45億餘元以全額付款方式購買9套房產,登記在自己妻子及其他親屬名下。
2020年11月17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犯罪嫌疑人白靜貪污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裁定沒收高度可能屬於白靜使用違法所得購買的9套房產。
最高檢表示,本案證據繁雜、專業性強,白靜貪污犯罪手段隱秘、過程複雜,在看似正常的銀行間債券買賣過程中將其所控制公司引入交易流程,通過增加交易環節、控制交易價格,以低買高賣的方式套取中國農業銀行、國信證券應得利益。犯罪行為涉及銀行間債券買賣的交易流程、交易策略、交易要素等專業知識,不為普通大眾所熟知。2020年10月14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白靜貪污違法所得沒收案時,檢察機關申請鑑定人出庭,就會計鑑定意見內容進行解釋説明,對白靜操縱債券交易過程和違法資金流向等進行全面分析,有力證明了白靜貪污犯罪事實及貪污所得流向,增強了庭審舉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