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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擬修訂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

由 圖門耘 發佈於 財經

新民晚報訊(記者 連建明)上交所網站12月17日消息,為進一步優化互聯互通機制,規範滬股通股票交易行為,根據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上交所擬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中的相關條款進行修訂,並就《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月16日。

本次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補充規定滬股通投資者不包括內地投資者。此次修訂新增1條作為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滬股通投資者不包括內地投資者。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遵守前款規定,並要求聯交所參與者敦促其客户遵守前款規定。”

二是明確內地投資者的範圍和界定標準。內地投資者指持有中國內地身份證明文件的中國公民和在中國內地註冊的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證明文件的中國公民。內地身份證明文件包括境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境外國家和地區頒發的永久居民卡、永久居民簽證等。內地身份證明文件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內地註冊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可使用在境外取得的身份證明文件(如商業登記證等)開通滬股通交易權限。如聯名賬户的投資者中有任一方屬內地投資者,該聯名賬户按內地投資者賬户規範。

上交所表示,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遵守並要求聯交所參與者敦促其客户遵守以下規定:

一、自《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聯交所參與者不得再為內地投資者新開通滬股通交易權限。

二、自《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設置一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施辦法》施行前已開通滬股通權限的內地投資者(以下簡稱存量內地投資者),可繼續通過滬股通買賣滬股通股票。過渡期結束後,存量內地投資者不得再通過滬股通主動買入滬股通股票,因公司行為(如以股票形式分派股息、配股等)等被動取得滬股通股票情形除外,所持有滬股通股票可繼續賣出。

三、過渡期結束後,聯交所參與者應當註銷無持股存量內地投資者滬股通交易權限。

四、《實施辦法》施行後,如聯交所參與者倒閉或不能提供滬股通交易服務,導致存量內地投資者無法參與滬股通交易,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此類存量內地投資者可通過其他聯交所參與者開通滬股通交易權限,繼續參與滬股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