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孟 珂
各類中介機構是資本市場投融資活動的重要參與主體,通過獨立、專業與審慎的工作,為資本市場提供承銷、盡職調查、審計、法律、信用評級等專業服務,只有壓實、壓嚴中介機構“看門人”的責任,才能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
“從目前情況看,不少中介機構尚未真正具備與註冊制相匹配的理念、組織和能力,還在‘穿新鞋走老路’。”證監會主席易會滿3月20日在中國發展高層論壇圓桌會上強調,要進一步強化中介把關責任,督促其提升履職盡責能力。
據證監會披露的2020年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件顯示,2020年全年新增中介機構違法立案案件15起,其中涉及審計機構9家,證券公司2家,評估公司1家。從業務種類看,年報審計、資產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環節均有涉案,有的會計所在年報審計中未取得充分審計證據,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出具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審計報告;有的評估公司虛增收購標的評估值;有的保薦人未盡到必要的持續督導責任。此外,個別會計所在多個審計項目中屢次涉案,內控管理缺失。
粵開證券研究院負責人康崇利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註冊制改革過程中,對中介機構的要求提升,一方面要提升專業和履職能力,另一方面要勤勉審慎,提高信息透明度,提升信息披露質量,防範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行為。同時,還要持續督導,承擔連帶責任,如未盡責,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接受相應處罰。
結合同花順iFinD數據,今年以來,截至5月14日16時,共有282家中介機構(含券商、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律師事務所)被證監會或地方證監局處罰374次。其中,有43次是行政處罰,318次為行政監管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警告、責令改正、限制業務活動等),13次為非行政處罰(包括重點關注、出具監管關注函、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
“近年來,隨着資本市場深化改革不斷推進,對中介機構是一個考驗。為此,監管部門多措並舉構建權責匹配的資本市場中介體系。”川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研究所所長陳靂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譬如,2020年3月份實施的新證券法中明確要求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未履行職責時,對受害投資者所應承擔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此外,還推動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對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操縱市場行為大幅提高懲戒力度。
談及中介機構在投資者保護環節還有哪些地方需要進一步加強時,陳靂認為,中介機構要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職責,對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合理分類。同時,要加強投資者教育,積極主動為投資者普及金融知識,對所存在的風險予以告誡和提示。此外,中介機構要履行對客户誠信的義務,對客户做到不欺瞞、不利用,對投資者訴求妥善處理。
更多資訊或合作歡迎關注中國經濟網官方微信(名稱:中國經濟網,id:ourc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