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季度4399家金融機構評級結果出爐:“紅區”高風險機構 同比減少103家

4月23日,央行發佈2020年四季度金融機構評級結果顯示,4399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評級結果總體穩定,大部分機構評級結果在安全邊界內(1-7級),“紅區”(8-D級)高風險機構數量顯著下降。

4399家參評機構中包含大型銀行24家、中小銀行3999家、非銀行機構376家。這是央行首次單獨發佈金融機構評級結果。

與此同時,央行還公佈了評級結果的四種運用方式:基於評級結果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增強風險防控主動性;在核定存款保險差別費率、開展宏觀審慎評估(MPA)等工作中切實發揮引導作用;與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共享評級結果,提高風險監測和化解的協同性;為銀行發行上市、增資擴股等重大事項提供參考意見。

“這表明,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三年攻堅戰取得重要成果,同時要準確判斷當前金融穩定和風險的大形勢。”一位監管人士評論稱。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瞭解到,除評級外,央行每年還會對金融機構進行壓力測試,測試結果為評級提供重要參考和有益補充。

“計劃在2021年對全部4024家(2020年1550家)銀行機構開展壓力測試,進一步發揮壓力測試在有效識別高風險機構、高風險領域和系統性風險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斷提高風險監測預警的前瞻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央行相關負責人日前介紹稱。

高風險機構數量顯著下降

央行評級是央行開展風險監測和維護金融穩定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評級指標體系採用數理模型和專業評價相結合的方式,數理模型和專業評價得分加權平均即為評級最終得分,級別數值越大表示機構的風險越高。

數理模型主要從資本狀況、資產質量、預期損失抵補能力、盈利能力、運營效率和經營規模等6個方面評估;專業評價包括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包括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等九大模塊以及特定的紅線指標。

2020年四季度評級結果顯示,從整體上看,大部分機構評級結果在安全邊界內(1-7級),資產佔比98%。評級結果在“綠區”(1-5級)的機構2089家,“黃區”(6-7級)機構1868家,“紅區”(8-D級)機構442家,資產佔銀行業的2%。其中,“紅區”機構較上季度減少132家,較去年同期減少103家。

銀行評級結果方面,大型銀行評級結果最好,農合機構風險較高,具體為:

大型銀行評級結果為1級的1家,2級的11家,3級的8家,4級的3家,7級的1家,24家大型銀行資產佔比71%。

中小銀行中,外資銀行和民營銀行的評級結果較好,分別有95%、74%的機構分佈於1-5級,且無高風險機構;城市商業銀行的評級結果次之,有72%的機構分佈於1-5級,但也有12%的機構為高風險機構(資產佔全部城商行的4%);農合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信社)和村鎮銀行風險最高,高風險機構數量分別為285家和127家,資產分別佔本類型機構的8%、10%。

央行上一次公開發布銀行機構評級結果還是在《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0》中。對比來看,24家大型銀行評級結果無變化,城商行減少一家D級評級銀行(包商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最優評級提升至5級(此前為6級),民營銀行、外資行最優評級結果下降至3級(此前為2級)。

與此同時,央行還發布了最新地區分佈評級結果。北京、上海、深圳、浙江、江蘇、福建、江西等地無高風險機構或數量較少,“綠區”機構佔比均超過60%。對比上次結果來看,江西省為新增,但“綠區”機構佔比較上次評級減少約10個百分點。

央行還首次披露了高風險機構數量較多的9個省份,分別是:遼寧、甘肅、內蒙古、河南、山西、黑龍江、吉林、山東、廣西。

評級結果四種主要運用方式

據瞭解,央行每季度開展一次評級,並向評級對象通報評級結果。央行表示,評級結果主要在四方面進行運用。

一是基於評級結果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增強風險防控主動性。央行採取“一對一”通報、約談高管、下發風險提示函和評級意見書等多種早期糾正措施,增強金融機構風險防控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21世紀經濟報記者瞭解到,早期糾正措施能促使相關機構提前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應對,降至相關風險,如2019年有245家金融機構通過早期糾正措施退出高風險機構名單。

二是在核定存款保險差別費率、發放普惠小微信用貸款、核准金融機構發債、開展MPA、審批再貸款授信額度、國庫現金管理招標等工作中,充分運用央行評級結果,切實發揮央行評級引導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的作用。

以普惠小微信用貸款為例,央行此前在三次發佈的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相關文件中均規定,對於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新發放的普惠小微企業信用貸款,其中本金的40%央行通過貨幣政策工具繼續給予優惠資金支持,且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最新央行評級1-5級的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是與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共享評級結果,提高風險監測和化解的協同性。央行定期向地方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通報央行評級結果和高風險金融機構具體情況,推動風險信息的整合和監管關口的前移,提升風險防範化解的有效性。

“近年來中央政府層面不斷壓實地方政府對於轄內地方金融機構的屬地責任,如此前包商銀行、錦州銀行等處置案例表明,地方政府越主動擔當,處置就越順利,效果也越好。”一位銀行業分析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四是拓寬評級在市場行為監管等領域的運用,豐富評級結果應用場景。央行與證監會建立溝通機制,根據央行評級情況,為銀行發行上市、增資擴股等重大事項提供參考意見等。

“除在差別化管理中運用評級結果外,央行還依託金融委辦公室協調機制,與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加強溝通協作,不斷豐富評級結果的應用場景。”央行相關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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