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和商標變更一樣嗎?有什麼概念嗎?
要想知道兩件事是不是同一回事,首先要對這件事有一定的概念。
商標變更的概念
商標變更是指變更註冊商標的註冊人、註冊地址或者其他事項。申請人變更名稱、地址或者代理人,或者刪除指定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想要變更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應當重新申請商標註冊,作為新申請商標處理,不能稱為商標變更。
商標變更應注意的事項
商標註冊人的名稱或者地址發生變更的,商標註冊人應當一併變更其全部註冊商標。變更申請提交後,商標局受理的商標局將根據申請表中填寫的申請人地址以郵寄方式發送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變更申請需要補正的,商標局將根據申請書填寫的申請人地址,以郵件形式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變更申請獲得批准後,商標局將根據申請表中填寫的地址將變更證明郵寄給申請人。變更申請因其他原因不能獲得批准的,商標局將根據申請表中填寫的申請人地址,以郵件形式書面通知申請人。共有商標變更申請獲得批准後,僅向代表頒發變更證書。其他共有人需要的,應當申請換證。如果申請人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申請,商標局將不會直接與申請人有任何往來,所有文件都會送到商標代理機構。
商標轉讓的概念
商標轉讓是指商標註冊人在註冊商標有效期內,按照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對方。商標轉讓一般有三種形式:因行政命令而進行的商標轉讓、以繼承形式進行的商標轉讓、以合同形式進行的商標轉讓。
商標轉讓,轉讓人不能蓋章的,受讓人應當提交其有權接受該商標的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例如,企業因合併、兼併或重組發生商標轉讓的,應提交合並、兼併或重組文件及註冊部門出具的證明。合併、兼併或者重組文件應當證明商標權由受讓人繼承,登記部門應當證明原註冊人與受讓人的關係以及原註冊人已不存在的現實;因法院判決轉讓商標的,應當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法律文書中被執行人的姓名和接受商標的企業名稱應當與申請書中轉讓人的姓名和受讓人的姓名一致。
商標轉讓應注意的事項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轉讓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未一併轉讓的,由國家商標局通知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註冊商標轉讓申請。個人商標轉讓給公司,是因為商標申請需要簽字,商標轉讓申請上的簽字必須與申請時的簽字一致。如果不一致,轉讓不予批准,中途商標局會要求受讓方提供雙方的公證證明。如果不能提供,轉讓將被視為棄權,不予批准。
商標轉讓與商標變更的區別:
商標變更是指商標註冊人變更其名稱、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指定商品。變更註冊人名稱只是同一主體名稱的變更,商標權從未發生過任何轉移
商標轉讓是商標權利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讓。劃分權利有法定的時間。受讓人自商標轉讓核准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轉讓是商標權衍生性取得的形式之一。與商標變更最明顯的區別就是權利主體是兩個人!不是一個人!在審查過程中,審查員往往會發現商標註冊人或代理人因為當地主管部門出具了“變更證明”文件而認為全部應當變更。其實不然,無論是辦理變更還是轉移,都要明確是一個主體還是兩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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