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證監局發佈公告,前德邦證券從業人員鬱某因借用他人名義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鬱某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54.72萬元,並罰款10萬元。
據悉,2011年10月17日,鬱某與德邦證券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間,鬱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先後就職於德邦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總部及上海南京西路、福山路證券營業部。
經調查,鬱某共控制使用了兩個人的賬户,且主要使用其手機委託下單進行股票交易。通過使用上述兩賬户買賣股票,累計成交金額為2494.04萬元,鬱某共盈利54.72萬元。
其中,鬱某於2011年11月3日至2018年4月4日控制使用“冷某惠”賬户,冷某惠為鬱某母親,“冷某惠”國聯證券賬户在2000年2月14日開立於國聯證券上海邯鄲路證券營業部。
另外,鬱某於2016年6月22日至2018年4月4日控制使用“鬱某強”賬户,鬱某強為鬱某的父親,“鬱某強”的國聯證券賬户在2001年7月18日開立於國聯證券上海邯鄲路證券營業部。
對此,上海證監局指出,鬱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控制並使用“鬱某強”“冷某惠”賬户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2014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關於禁止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了2014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為。
根據鬱某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14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鬱某沒收違法所得54.72萬元,並處以1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