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觀點地產網
5月27日,陽光城股份有限公司發佈公告稱,收到了深交所發來的監管函,內容涉及公司存在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的情形。
監管函中提到,經深交所核查,於2015年至2020年期間,陽光城存在向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外或持股比例不超過50%的房地產項目公司提供財務資助但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的情形。
在此期間,陽光城曾使用閒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於2020年5月15日,陽光城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於對部分房地產項目公司提供股東投入以及與股東按股權比例調用控股子公司富餘資金的議案》。
深交所表示,陽光城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並希望陽光城及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嚴格遵守規定,確保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有關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有業內人士指出,上市公司與參股公司之間發生的其他應收款,實質為公司為進行房地產開發的主營業務、享有房地產開發項目權益收益而進行的權益投資,在風險承擔機制上為同股同權,而非為賺取固定收益或提供暫時性幫助目的而進行,因此明顯區別於單純對外提供資金、委託貸款等拆借行為。
同時,也正因為同股同權的風險承擔機制,該類投資交易均為公允的主營業務交易,上市公司不存在用於經營的資金被非公允佔用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