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貝殼財經訊 12月30日,北交所發佈消息稱,為進一步規範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簡稱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等“關鍵少數”的股份減持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北交所依據《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和《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在結合監管實踐和市場建議基礎上制定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8號——股份減持和持股管理》(以下簡稱《監管指引》),於2022年12月30日發佈並施行。
《監管指引》對相關上位制度規則進行了細化,有利於市場各方更好理解執行股份減持有關安排,主要明確了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減持的預披露要求。根據《上市規則》,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減持股份的,需提前15個交易日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擬在3個月內減持股份超1%的,還應當提前30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為統一監管安排,明確市場預期,防範監管套利,《監管指引》明確,大股東、董監高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減持股份的,也應提前15個交易日預先披露。
二是明確股份來源的判斷標準。根據《上市規則》,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北交所和全國股轉系統競價或做市交易買入的股份,其減持無需預披露。實踐中,市場各方對同時持有“應預披露股份”和“無需預披露股份”的,如何判斷股份來源諮詢較多。為此,《監管指引》規定,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同時持有適用減持預披露股份和不適用減持預披露股份的,相關主體減持股份時,視為優先減持不適用預披露股份。
三是明確股份減持要求與兩融業務銜接。近期,北交所發佈了《北京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業務規則》及配套指南,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業務,涉及與股份減持要求相關的交叉適用,相關持續監管要求需與兩融制度有序銜接。《監管指引》明確,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業務,信用賬户與普通賬户持股應合併計算適用相關要求。
北交所設立以來,初步探索構建了一套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市場化減持約束機制,總體運行平穩。本次發佈《監管指引》,既有利於各方理解和執行,減少減持違規,提升規範運作水平;也有利於防範監管套利,維護交易秩序,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下一步,北交所將結合市場發展實際和制度運行實踐,持續研究評估減持管理機制效果,保障市場平穩運行。
編輯 王進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