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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説税,兼營與混合銷售你get了嗎

由 俎巧玲 發佈於 財經

申税小微

兼營與混合銷售是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經常遇到的兩個税收概念,看似不好區分,實際上是完全不同的税收概念,可千萬不能混淆噢!今天通過兩個小例子,一起跟着申税小微漲知識吧~

概念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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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來看看政策文件中對“兼營”與“混合銷售”的不同定義~

兼營

財税〔2016〕36號文規定:

試點納税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税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税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税率或者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税率。

混合銷售

財税〔2016〕36號文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税;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税。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在內。

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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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給大家舉一個栗子!

#例一:

S家電廠為一般納税人,從事家電生產銷售並負責安裝,本月發生如下經濟業務:向乙企業出售自產家電一批,與購方合同約定送貨上門,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價税合計11300元。

分析:

該業務屬於混合銷售,甲企業一項銷售行為中包括了銷售貨物與提供運輸服務。因此該業務應按照混合銷售計算税款。適用銷售貨物13%的税率。因此銷項税額為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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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還有以下幾方面需要你注意:

一、納税人兼營免税、減税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税、減税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税、減税。適用一般計税方法的納税人,兼營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税額×(當期簡易計税項目銷售額+免税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二、一般納税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三、一般納税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納税人對安裝運行後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税。

#例二:

某企業為一般納税人,當期發生如下業務:1、銷售商品,所售商品不含税價格為900萬。2、出租不動產,租金不含税價格為100萬,該企業對兩項業務分別進行核算。出租不動產選擇簡易計税。3、當期取得進項50萬,無法劃分用途。

分析:

該企業屬於兼營行為且當期存在一般計税方法項目和簡易計税辦法項目。所以,當期無法劃分用途的進項税額中可抵扣進項税額為50*900/(100+900)=45萬,因此應納增值税額為900*13%+100*5%-45=77萬。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税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