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樓財經 | 市場監管總局擬規定:自然人開網店,年交易額不超過10萬元不需登記
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關於進一步規範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今日(5月11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規定,自然人從事網絡交易活動,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不需要進行登記。
意見稿指出,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成為企業、個體工商户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類型的市場主體,應當向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自然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或通過網絡從事保潔、洗滌、縫紉、理髮、搬家、配製鑰匙、管道疏通、家電傢俱修理修配等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的不需要辦理登記。自然人從事網絡交易活動,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不需要進行登記。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開設多家網店的,各網店交易額合併計算。
通知要求,對於進駐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依法要求經營者提供其身份、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並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對於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要求其提供其商事主體身份信息和營業執照並核驗。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為平台內經營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提供技術支持,並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
對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平台內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户的,可以將電子商務平台為其提供的用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將經常居住地登記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其登記機關。不直接開展經營活動的集羣登記地或集中辦公地,不適用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平台內經營者辦理登記。僅登記網絡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户,登記機關要在其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後標註“(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
對於自然人通過網絡平台從事利用自己技能開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的、依託平台接受網約工作任務的、從事其他依法無需辦理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活動的,如需辦理個體工商户登記,應使用電子商務平台為其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辦理,其自然人住所所在地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其登記機關。登記機關要在其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後增加標註“(靈活就業)”。
經營者在同一平台有兩個以上網絡經營場所的,或已登記了一個平台經營場所後又進入另一個平台經營的,經營者可將多個網絡經營場所在同一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並標註在營業執照上,無需重複辦理營業執照。已使用實體經營場所(不含集羣登記地址)辦理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者,可直接在營業執照上加標網絡經營場所。
電子商務平台應當為經營者辦理營業執照登記提供便利。經營者需要平台提供網絡經營場所證明的,相關平台應積極協助為其提供符合營業執照登記要求的具有唯一性、長期性、可追溯性的網絡地址或身份標識證明,方便經營者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2021年6月底前,總局將依託市場主體全程電子化登記系統建立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受理專區。電子商務經營者使用網絡經營場所登記個體工商户的,可通過專區填寫登記信息,由總局統一轉至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業務系統進行審核辦理,方便申請人全流程在線辦理。通過專區統一受理並完成登記的個體工商户,由登記機關直接發放電子營業執照,由經營者自行下載使用。相關平台在為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前,需通過登記受理專區向社會公示其電子商務平台相關主體身份和資質信息。
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如實公示其屬於不需要辦理登記具體類型的自我聲明以及實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鼓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同總局進行系統接口對接,對於進入平台經營且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經經營者授權同意,可由平台代為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對於已在平台開展經營活動且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經經營者授權同意,可由平台通過專區批量集中代為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鼓勵平台協助平台內經營者開展公示營業執照信息、年報報送等活動,切實為經營者提供方便。
通知強調,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並嚴格執行電子商務經營者規範登記要求,充分運用互聯網思維,採取互聯網辦法,積極支持、鼓勵、促進電子商務發展。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藺麗爽
編輯/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