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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回覆關注函:黃紅雲與陶虹遐沒有明確解除一致行動人

由 老巧雲 發佈於 財經

觀點地產網 8月3日晚間,金科股份公告披露了對深交所關注函的回覆。

公告顯示,金科首先針對此次深交所重點問及的《關於限期發佈解除<一致行動協議>的函》事項的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約定披露期限、解除一致行動的原因及依據等進行回覆。

據觀點地產新媒體瞭解,金科股份認為雙方均沒有解除一致行動人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金科股份對事件進行了梳理,事情首先由陶虹遐向董秘張強發送《限期發佈函》,主要內容為鑑於金科股份於2021年6月28日正式發文解除相關人員職務,“該行為系黃紅雲單方面違背承諾,單方違約解除與本人關於金科股份的《一致行動協議》。現正告張強,請找黃紅雲核實瞭解情況,並在收到函件後三個工作日內向公眾及時披露”。

《限期發佈函》是於7月4日收到,金科股份表示,鑑於函件認為黃紅雲單方面違約解除《一致行動協議》,並未明確表示發函人是否解除《一致行動協議》的意見,所以金科股份為進一步核實具體情況、明確披露內容立即向黃紅雲發函核實瞭解情況。

黃紅雲則於7月8日回函稱:其與陶虹遐女士辦理離婚手續、解除婚姻關係後,於2017年3月簽署了《一致行動協議》,雙方根據《一致行動協議》約定保持一致行動關係;其中重點指出,黃紅雲本人並沒有與陶虹遐解除一致行動關係的主觀意願,但充分尊重陶虹遐的意見。

就此,金科股份認為雙方均未就其主動單方解除《一致行動協議》做出明確意思表示,並於7月9日對相關事項內容進行了披露。

此後,深交所關注到金科股份的相關風險,併發布關注函。因此,金科股份為進一步明確各股東方意見,在7月13日再次就是否解除一致行動關係向黃紅雲、金科控股、陶虹遐及重慶虹淘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發函問詢。

7月16日陶虹遐回函,依舊強調金科股份解除相關人員職務,是黃紅雲欲單方解除一致行動協議的具體行為體現,請張強向黃紅雲核實瞭解,該行為及行為意識是否與其主觀意願相一致,如一致則應在限期內發佈公告以明示黃紅雲主動單方提出解除一致行動關係的意思表示。

金科股份稱,對此黃紅雲依舊如7月8日回函時所表達的意見,即沒有解除一致行動人的主觀意願,但充分尊重陶虹遐的意見。

根據上述情況,金科股份認為,雖然陶虹遐所發函件內容有效,但因雙方均未就解除《一致行動協議》做出明確意思表示,故未產生解除《一致行動協議》的法律後果。

同時,回顧過往協議,金科股份表示,公司於2021年7月14日收到陶虹遐與黃紅雲於2017年4月22日簽署的《補充協議》(針對《離婚協議書》的《補充協議》)約定:陶虹遐同意成為黃紅雲一致行動人,在處理金科股份公司經營發展且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該公司章程需要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做出決議的事項時與黃紅雲保持一致行動。一致行動期限為3年,自簽署協議之日起計算。

根據公司於2021年6月18日分別收到黃紅雲、陶虹遐、金科控股以及虹淘公司出具的《告知函》,黃紅雲與陶虹遐分別表態將繼續執行雙方於2017年3月簽訂的《一致行動協議》,保持一致行動關係,虹淘公司與金科控股、黃紅雲、陶虹遐、黃斯詩等互為一致行動人。前述各方函告內容變更了《補充協議》中的一致行動期限,仍未明確約定各方保持一致行動關係的有效期。

金科股份稱,在沒有其他證據文件的情況下,僅根據《限期發佈函》及其回函、《一致行動協議》、《補充協議》及《告知函》等相關內容,公司認為陶虹遐女士與黃紅雲先生均沒有解除一致行動關係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律師事務所對上述表態表示認可,《限期發佈函》內容有效,但因其意思表示不明確,未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在沒有其他證據文件的情況下,陶虹遐與黃紅雲均沒有解除一致行動關係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律師事務所指出,若黃紅雲或陶虹遐任何一方擬解除《一致行動協議》,需明確通知對方,通知到達時生效。在《一致行動協議》正式解除的情況下,屆時黃紅雲、陶虹遐等其他一致行動人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所以,金科股份表示,根據現有資料判斷,陶虹遐與黃紅雲均沒有解除一致行動關係的明確意思表示。因此,黃紅雲與陶虹遐及虹淘公司保持一致行動關係期間,黃紅雲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公司29.99%的股份比例。

金科股份在回覆函中同時指出,若黃紅雲與陶虹遐及虹淘公司解除一致行動關係,之後黃紅雲及其一致行動人將合計持有公司20.54%的股份比例,並獲得廣東弘敏6%的表決權委託。

廣東弘敏系紅星傢俱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其實際控制人為車建興先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紅星傢俱集團及其控制的廣東弘敏合計持有公司589,558,968股,持股比例為11.04%。

金科股份表示,廣東弘敏與公司存在關聯關係;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公司現任董事楊柳與廣東弘敏存在關聯關係;金科股份實際控制人黃紅雲及金科股份其他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廣東弘敏不存在關聯關係。

金科股份指出,黃紅雲與廣東弘敏共同簽署的《表決權委託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已經適當簽署;該協議內容並未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若黃紅雲與陶虹遐及虹淘公司解除一致行動關係,《表決權委託協議》生效,黃紅雲將會和廣東弘敏構成一致行動關係,而因為廣東弘敏持股權達到11.04%,黃紅雲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將超過30%。

金科股份表示,如果發生要約收購情形,屆時將提請交易雙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但金科股份表示,截至回覆函披露日,黃紅雲與陶虹遐均沒有解除一致行動關係的明確的意思表示,在此情況下,黃紅雲及其一致行動人依舊是持股29.99%,未達到《表決權委託協議》中表決權委託的生效條件,未觸發股東要約收購義務。

總而言之,按照金科股份的表述,黃紅雲與陶虹遐雙方均未對是否解除一致行動人做出明確表態,後續是否有進一步的發展,尚待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