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相關負責人在今日(2月9日)的例行發佈會上介紹了廢止《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進一步擴大民航業對外開放的情況。
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資法》正式實施,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民航局局貫徹落實並全面執行《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及其後續修訂規定。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全面清理取消在外資准入負面清單以外針對外資設置的准入限制,進一步營造公平、開放、透明、高效的民航市場環境。
110號令是2002年經國務院批准,由民航總局、外經貿部、國家計委三部委聯合發佈的部門規章,在管理模式和開放水平上與國家外資管理方向和有關規定已不一致,為落實《外商投資法》,民航局提出廢止110號令及其6個補充規定。經報國務院批准,已完成廢止程序,交通運輸部日前對外發布了廢止決定。
本次民航外資准入政策清理中,民航局重點把握四個原則:一是與國家外資政策和工作方向保持一致,包括與國家“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一致,與國家擴大開放的工作方向一致,堅持民航清單條目只減不增,保持外資政策的穩定性。
二是在擴大開放的同時,進一步簡化管理。落實“放管服”和優化營商環境改革要求,對於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另做要求;同時,進一步簡化外資項目審批程序。
三是涉及民航的各層面規定之間做好銜接。按照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的規定,對清單條目與港澳台經貿安排、有關國際協定、自貿試驗區開放措施的關係和適用方式予以明確。
四是統籌好開放和安全。在擴大開放的同時,堅持系統安全思維,建立健全內外資一致的市場準入規範;對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等規定依法辦理。
民航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具體來説,在開放模式和開放水平上,民航領域按照國家統一的外資准入負面清單執行。民航保留公共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民用機場3個領域的外資准入限制,清單以外的領域,主要通過行業許可和事中事後監管等內外資一致的非歧視方式管理。在簡化管理上,110號令中關於企業組織方式、土地使用和處置等相關要求,按照《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民航不再做具體規定。
此外,簡化110號令中規定的外商投資民航業審批程序,取消民航局“限額以下外商投資民航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在與有關協定、經貿安排的銜接上,按照外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或者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以及自貿試驗區政策中有比外資准入負面清單更優惠的安排,有關主體投資民航業,可執行更優惠的開放安排。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藺麗爽
編輯/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