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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報銷40萬,涉案超100個億!"最貪"銀行董事長,二審死緩,終身監禁,不得減刑

由 宮繼梅 發佈於 財經

來源:中國基金報 泰勒

“每天報銷40萬”的銀行董事長,涉案103億元,二判維持對其死緩、終身監禁的判決!

恆豐銀行原董事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山東高法”微信公眾號消息,2021年8月27日上午10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恆豐銀行原董事長蔡國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准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並罰,判處蔡國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審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上訴人蔡國華在擔任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在恆豐銀行發放核心員工獎勵薪酬、推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造成恆豐銀行損失共計人民幣8.9億餘元。

2014年至2017年,蔡國華利用擔任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佔有恆豐銀行公共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18萬餘元。

2015年至2016年,蔡國華利用擔任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未經集體研究,擅自決定將恆豐銀行48億元資金以信託貸款形式轉入其個人實際控制的公司使用,進行營利活動,謀取個人利益。

2006年至2017年,蔡國華利用擔任中共沾化縣委書記、煙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恆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青島海域投資有限公司、雲南實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朱殿治等8家單位或個人,在銀行貸款、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8億餘元(其中10.7億餘元系未遂)。

2017年4月至8月,蔡國華在明知申請貸款項目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的情況下,授意銀行工作人員違規發放貸款35億元,給恆豐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山東高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中紀委點名,每天報銷40萬!

2020年6月9日,山東省東營中院公開審理蔡國華案。檢方指控其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五項罪名,涉案金額達103億元。

開庭第二天,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一篇評論文章稱,任職恆豐銀行董事長期間,蔡國華平均每天報銷花費40萬元。這家公家銀行竟淪為了他的私人提款機,令人瞠目結舌。

該文章稱,報道顯示,蔡國華的個人生活支出、家庭生活支出甚至僱傭保鏢等都明目張膽地在恆豐銀行報銷。其中,紅木傢俱一項就高達800多萬元,還曾幾次用公款租用公務機獵鷹7X到國外購買奢侈品。由於公私觀錯位,他把恆豐銀行當作自己的私人領地,人、財、物均由自己一人“説了算”,架空行長,做出了一系列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涉嫌挪用48億元公款用於個人經營,違法發放貸款35億元,在幫助一家公司獲取貸款後索要時價達5.65億港元一套位香港港島區太平山頂的別墅等。

據報道稱,蔡國華有這些“神操作”

1、這幾個億報銷的錢是這樣撒出去的:

蔡國華在擔任恆豐銀行董事長期間,將家庭僱傭保鏢54萬元、家庭生活支出142.76萬、821.8萬元的紅木傢俱等等都在恆豐銀行報銷;

幾次私人公款租用公務機獵鷹7X,在國外奢侈品店閉店掃貨;

還有照片顯示他使用的Stefano Ricci腰帶——以純金打造的老鷹頭皮帶扣為標誌,售價為21.8萬元······

2、發放報酬也很簡單粗暴:

在未經股東大會討論通過的情況下,蔡國華向其本人、董事欒永泰、董事畢繼繁、監事長宋恆繼違規發放薪酬共計人民幣3.137億餘元。

3、這些還都是小錢,這人在索賄方面的膽子之大,更令人驚異。

因為幫助日照鋼鐵參與恆豐銀行增資擴股、轉讓股份等事提供幫助,蔡國華直接張口索要的好處費多達6億;

在幫助一家公司成功在恆豐銀行獲得貸款,蔡國華直接想該公司老闆索要香港港島區太平山頂的一套別墅,當時價值5.65億港元,至於其他房產、各種奢侈品,更是數不勝數。

兩任董事長被判死緩、終身監禁

值得一提的是,蔡國華不是恆豐銀行“倒下”的唯一一任董事長,其前任董事長姜喜運已於2019年年底被一審判決死緩。

2019年12月26日上午,山東省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姜喜運等貪污、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累證、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姜喜運主要有三大罪狀。

1.轉匿銀行股份7.54億元

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姜喜運在擔任恆豐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2. 8365944億股恆豐銀行股份,陸續轉至其個人或親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隱匿。按歷年恆豐銀行年度報告中的每股淨資產計算,共計摺合人民幣7.54億餘元。

2.貪污受賄超6000萬

2004年至2013年,姜喜運利用擔任恆豐銀行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蘇正陽置業有限公司、高天國等公司和個人在購買恆豐銀行股份、辦理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037.4534萬元,其中,姜喜運夥同被告人恆豐銀行原行長助理、財務負責人趙春英共同收受高天國給予的人民幣2300萬元。

3.違規出具金融票證37億

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

2013年7月,姜喜運安排被告人恆豐銀行原行長助理、信用風險監控部總經理張文凱違規向關聯方出具37億元的保函,未收取擔保手續費,情節特別嚴重。2014年9月,姜喜運指使被告人孫金光銷燬其實際控制的五家公司應當依法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涉及金額6.598億餘元。情節嚴重。

姜喜運以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刑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