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預審IPO|明美新能產能利用率下滑仍擴產,實控人涉外匯違法超7000萬

由 哈愛朵 發佈於 財經

  樂居財經 劉治穎 2月10日,深交所上市審核委員會發布公告,將於2月17日召開2023年第二次審議會議,屆時廣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美新能)將作為首發企業上會。

  據樂居財經瞭解,明美新能是一家專業從事鋰離子電池模組研發、生產和銷售的企業。公司主要根據客户的需求,研發、設計相關產品,通過外購電芯、電子元器件、結構件等原材料,結合公司自主研發的先進技術(如BMS設計開發),生產符合客户要求的鋰離子電池模組產品。公司主要產品為消費電子類鋰離子電池模組、工業電子設備及二輪電動車類鋰離子電池模組、動力類鋰離子電池模組和儲能類鋰離子電池模組。 

 產能利用率下滑仍欲募資擴產 

  業績方面,2019年-2022年上半年,明美新能營業收入分別是23.64億元、21.02億元、28.22億元、14.86億元,同期實現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分別是5031.27萬元、3224.83萬元、6908.76萬元、4134.46萬元。

  在本次IPO中,明美新能擬將大多數募集資金投入擴產項目。其中“年產1700萬個封裝鋰電池產業化項目”擬投入1.57億元。該項目設計產能為年產智能手機封裝鋰電池1500萬個和年產工業手持設備封裝鋰電池200萬個。“年產220萬個封裝鋰電池產業化項目”擬投入1.09億元,該項目設計產能為年產掃地機器人封裝鋰電池200萬個,年產滑板車封裝鋰電池20萬個。此次公司IPO募投項目將會對公司現有產能進行大幅擴張。

  招股書顯示,明美新能消費電子類、工業電子設備及二輪電動車類產品在2019年-2022年上半年,產能利用率分別為89.21%、75.56%、79.03%、70.37%,呈明顯下滑態勢;動力類、儲能類產品產能利用率則更低,2019年-2022年上半年分別為37.35%、14.29%、61.48%、48.68%。明美新能在產能利用率嚴重不飽和前提下,大幅擴產遭到市場熱議。

  交易所對明美新能產能利用率較低的情況也提出了質疑,並要求公司補充“動力電池產能先增加後減少的具體原因及合理性。” 

  2022年來智能手機消費低迷,明美新能的主要客户OPPO集團,其智能手機的銷量出現了明顯的下滑。而在掃地機器人領域,科沃斯(603486.SH)、石頭科技(688169.SH)2022年的收入增速較2021年同期相比均有了不同程度的下滑;A股主要電動滑板車生產企業九號公司(689009.SH)其2022年上半年的收入增速更是跌到了個位數,不及2021年全年的零頭。 

  就消費電子等終端市場的發展趨勢,交易所也讓明美新能補充説明“(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消費電子類細分產品毛利空間是否存在被逐漸壓縮的風險,發行人成長性情況及可持續性。”

  實控人梁昌明曾涉外匯違法超7000萬  

  據招股書,明美新能實際控制人梁昌明曾因外匯違法行為被有權機關處以警告並罰款180萬餘元。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於2022年4月18日出具的粵匯處〔202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美新能董事長、總經理及實際控制人梁昌明因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間,將金額合計72,588,847元的人民幣資金通過樑昌明及其控制的名美科技及明美通信等主體的境內銀行賬户匯至換匯公司指定的境內企業和個人銀行賬户,並通過樑昌明及其控制的合眾能源產品有限公司的境外銀行賬户及現金方式收取合計79,899,249.43港元,構成外匯違法行為。最終梁昌明被處以警告及罰款1,814,721元。梁昌明已於今年4月26日繳納完畢前述罰款。

  對於換匯的原因和用途,明美新能在招股書中解釋稱,梁昌明上述資金的用途均是用於履行與前妻之間離婚協議以及在中國香港購房居住等自用用途,沒有違法所得,不具備營利目的,不涉及倒買倒賣外匯或其他以營利為目的外匯行為。據悉,此前梁昌明與前妻範美鳳在中國香港離婚,雙方就離婚財產進行了分割,明確明美新能的股份均屬梁昌明所有,範美鳳確認不對該等資產提出任何主張。

  值得一提的是,深交所問及梁昌明的外匯違法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明美新能在回覆時列示了一份《關於梁昌明非法兑換外匯案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該意見書由北京大學法學院資深教授、博士生導師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榮譽專家諮詢委員儲槐植、北京大學法學院博雅講席(資深)教授、博士生導師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陳興良、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曲新久於今年7月9日出具。

  《意見書》對梁昌明非法兑換外匯案件是否涉及刑事責任進行了分析論證,表示:“(一)梁昌明購買外匯的行為不是出於營利目的,也不屬於經營行為,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和不法本質。(二)梁昌明作為購匯者屬於外匯交易行為的服務對象,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者,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行為主體要求,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三)梁昌明購買外匯事出有因,且已接受行政處罰。根據中央保護民營企業家的基本精神及前述規定和分析,梁昌明不應再承擔刑事責任。”

文章來源:樂居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