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找準中小銀行有效治理着力點

由 度方針 發佈於 財經

  一段時間以來,隱蔽的股權違規、大股東操控等行為對銀行治理造成了不良影響,也給外部監管帶來一定挑戰。少數銀行存在股權違規行為,股東通過隱形關聯,建立利益共同體,違規謀取控制權,嚴重損害了中小股東及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些地方中小銀行存在股權結構較為分散的客觀現實,股東之間的權力制衡能力較弱,容易形成內部人控制。同時,由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長期以來存在着治理多元、權責不明、職責分散等問題,出資人缺位的情況也屢見不鮮,出資人的治理效果難以體現。

  近半年來,多省份陸續出台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在銀行公司治理中的權責。作為中小銀行的股東,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是中小銀行治理的直接參與者,相關規定的出台有利於地方國有金融資本有效參與公司治理。

  在實踐中,還需要將出資人治理的權責落到實處,在提升銀行的風險防範能力與促進銀行的長期穩健發展方面,發揮積極而有效的作用。

  首先,要不斷提高銀行內部風險管控的有效性。建立和完善以風險偏好為核心的績效考核體系,將風險管控因子納入經營績效、薪酬規劃等重要的指標體系中,並注重將長期穩健發展的激勵指標與短期盈利指標有機融合,不斷增強全員風險管控意識。

  其次,要不斷提高派出董事和監事履職的有效性。出資人派出的董事、監事,在依法依規的基礎上,應積極履行公司治理職責,包括制定或參與制定銀行的經營戰略和長期發展規劃,對重大事項如合併重組、股權變更、增速擴股等審核把關,參與董事會關聯交易、薪酬和提名以及內控等專業委員會,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做出獨立、專業、客觀的判斷,提出意見建議和行使表決權。加強與銀行風險管理部門的溝通,及時有效甄別、處置信用風險。同時還需加強對董事、監事履職的技術支持和考核、監督評價,建立健全激勵約束和責任追究機制。

  再次,要不斷提高股權制衡的有效性。目前中小銀行股權結構分散,股東治理缺位較為普遍,而這種情況也很難在短時期內發生根本轉變。這就要發揮國有出資人的股權制衡作用,並逐步建立中小股東溝通協商機制和有效的維權路徑。此外,建立包括國有股東在內的股東之間的正常溝通協商機制,對於違法違規行為能夠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維護其合法權益,並向監管機構反映有關情況。

  提升中小銀行治理效能,既是一個系統工程,也是一項長期任務。發揮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的治理作用,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着力點。但是,仍然需要多方努力、共同協作,並加強對銀行治理的監管,才能讓治理效能逐步得到顯現。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系天津行政學院經濟學教研部教授 陳欣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