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期間信用卡逾期未還影響個人徵信 調解員這樣調解

半島全媒體記者 王洪智

2018年,張某致電青島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稱其2005年本科就讀期間,收到G銀行為該校學生統一辦理的銀行卡,由於該卡僅用於在校期間的學費及日常存取款使用,並未注意到該卡為信用卡,2009年畢業後不再使用。2018年5月,張某在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查詢徵信報告時,發現存在一筆不良信用記錄,影響貸款,而產生該筆不良記錄的原因,正是張某使用該信用卡取現200元逾期未還造成的。張某表示,對這200元的超額取現並不知情。在與髮卡行多次協商未果之後,張某投訴至協會,要求G銀行修改不良信用記錄,並消除該卡產生的債務。

調解過程中,調解員首先向張某詳細瞭解了涉案銀行卡的髮卡過程、使用情況、逾期還款原因等。張某對超額取現200元未歸還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張某同時認為,由於在上學期間對信用卡的性質和功能並不清楚,欠款並非本人惡意造成,且銀行只提供了用卡説明,並沒有進行專門培訓,因此,銀行也應承擔一定責任。G銀行表示,在信用卡還款日到期之前和向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報送張某的不良徵信記錄之前,都已經向張某進行了告知,但由於張某更換了手機號,未及時在銀行進行變更,導致張某未收到短信提醒,銀行不存在過錯。

調解員認為,本案事實基本清楚,張某混淆了借記卡和信用卡的性質和功能,變更銀行預留手機號而未及時在銀行變更,導致信用卡產生逾期費用,排除惡意透支不還款的可能性;銀行在為大學生批量辦卡時,未確認大學生已經獲知信用卡的還款日、逾期費率、逾期後果等與金融消費者密切相關的重要信息。因此,雙方都應承擔一定責任。在調解員的積極協調下,當事雙方都認識到自身存在的問題,達成諒解,張某承擔逾期費用的20%,調解成功。

本案中,由於消費者在學生時代對相關金融知識有所欠缺,加之銀行告知義務履行不到位,導致消費者個人信用不良,而隨着全社會對信用信息的關注度越來越高,一旦形成不良信用記錄,將有可能寸步難行。所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全面及時向金融消費者履行告知義務,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在營銷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利於接收和理解的方式,向消費者及時、全面告知相關信息,並以適當方式確保消費者已接收完整信息。同時,還應加強金融知識普及,重點關注大學生羣體,不斷增強大學生的金融技能,幫助大學生健康成才。大學生因社會經驗不足,更應當主動加強金融知識的學習,瞭解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相關知識,在選擇或接受金融產品和服務時,應認真瞭解產品的基本內容和風險特點,提升自身金融風險防範意識,避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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