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篇,本篇知識體系★★★★★★★
買保險跟買房、做工程、做項目一樣,需要簽訂合同。
像重疾險、壽險、理財險這樣的保險,保障時間是幾十年甚至長達一輩子,保額高達幾十、幾百萬的合同。
所以買保險就是買合同條款,合同條款弄不明白,可能就會稀裏糊塗地簽了幾十年的合同,最終可能因為某個細節的疏忽導致合同無效,保障和錢財兩空。
當今是法制社會,一切合同都受到法律保護,人們在生活中,不管是保險合同還是其他什麼合同,都應該都要弄清楚真正的含義,以免蒙受損失。
今天我們重點聊一下,在買保險之前,保險公司提前出示的合同條款:“健康告知”
我國國民對保險的認知褒貶不一,但是隨着國家的大力推動和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很多如微信、支付寶等平台都有保險產品銷售。
據我瞭解,雖然很多人嘴上説保險是騙人的,私底下卻會默默關注這些平台產品,併購買這些產品。但是大部分人並沒有弄懂保險購買流程的相關提示,有的人認為自己買了保險什麼都可以賠,卻不知道保險還分多個險種,還有保額和保障期限等等的區別,最重要是沒有閲讀並理解“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在《保險法》有明確規定:對於保險公司提出詢問的應該如實告知。
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健康告知是保險人(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被保障的人)提出的相關“詢問”(健康因素有關的信息);
我們對於這種相關的詢問就應該如實告知,但是如實告知不等同於全部告知,
【訣竅一】也就是説,保險公司問了什麼,我們就回答什麼,不問便不答。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六條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範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舉例如下:
問:近2年是否接受過檢查或檢查結果異常?
答:這些就要如實回答,除了醫院的檢查,在體檢機構的檢查也要如實告知。
只要是醫療機構的檢查結果,保險公司都有能力可以調查到;如果覺得是體檢機構妄想矇混過關就大錯特錯了;不如實告知,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可以拒賠。
保險法第十六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通過這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果,【訣竅二】準備購買保險之前千萬不要體檢。
現在是個信息公開化的時代,不管什麼形式的體檢結果我們一旦知道了,就必須如實告知(或再次檢查,【訣竅三】通常三甲機構的權威性>體檢機構,以三甲機構為準)
並不是我們不説,別人就查不到;而且不説就等於不如實告知,違反了保險法,可能會使合同失效。
所以,當我們拿到“健康告知”的問詢時,要仔細查看問詢的內容。
我們不要自行判斷,要通過歷史的門診和住院的病歷記錄、各種檢查結果、醫保卡使用記錄等等一一對照查看,是否存在問詢表裏的情況。遵循問什麼,答什麼,不問不答的原則。
由於不同險種的健康告知差異化巨大,在人身保險中的審核鬆緊程度通常是,醫療險≈重疾險>壽險>理財險>意外險。
以重大疾病險為例,健康告知問題的項目一般都比較多,而且涉及大量醫學名詞,總結起來,內容不外乎被保險人年齡、性別、職業、BMI、家族病史、現病症或既往病史、高風險運動、吸煙飲酒史、既往投保或理賠經歷、女性或嬰幼兒補充項目等,如下所示:
健康告知中還存在一些概括性條款、兜底式概括條款,是指缺乏具體含義、外延難以界定的條款。一般以“其他”、“除此以外”“等”方式出現,將未提及問題全部囊括進去,實質上仍是要求投保人主動、無限告知,從根本上違反了詢問告知原則。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六條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由此得出【訣竅四】概括性條款一律不予理會,由於個人認知不一樣謹慎操作。
舉例1:下圖紅框內的內容就是概括性條款,無需回答。
舉例2:下圖紅框內的內容也是概括性條款,但需要回答。大部分保險品種對毒品和違禁藥物是有免責責任。
不符合某個品種的健康告知,也是可以通過體檢正常投保,或者選擇其他保險產品。這些以後再説。
『買保險是很專業的事情,需要通過經濟收入、家庭結構、身體素質、社會屬性、人生規劃、自身需求等六個方面進行考慮,並且還要弄懂保險合同的條款含義;如果還不懂,關注或私信我。職業保險人幫你剖析:保險』
本文由“甄保家”發佈,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