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簡優化發行條件紅籌、同股不同權企業均可上市
深交所就紅籌企業申報創業板發行上市和交易中涉及的對賭協議相關安排等事項,與科創板關於紅籌企業上市的相關規定基本保持一致。
在經歷一個多月的徵求意見後,創業板註冊制改革系列制度規則終於正式落地。
6月12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首發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與此同時,深交所、中國結算、證券業協會等發佈了相關配套規則。
《首發辦法》精簡優化了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將發行條件中可以由投資者判斷的事項轉化為更加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強調按照重大性原則把握企業的法律合規性和財務規範性問題。
具體來看,《首發辦法》取消了此前創業板發行條件中關於盈利業績、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等方面的要求,規定申請首發上市應當滿足四方面的基本條件,一是持續經營滿三年,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二是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內控制度健全有效;三是業務完整並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四是生產經營合法合規,相關主體不存在《首發辦法》規定的違法違規記錄。
而在具體的上市條件上,深圳證券交易所修訂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修訂後的《上市規則》為境內不存在表決權差異的企業設置了三套市值及財務標準,發行人應當至少符合其中之一:一是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為正,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二是預計市值不低於10億元,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1億元;三是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億元。其中,第三套標準一年內暫不實施。也就是説,未盈利企業上市標準一年內暫不實施。
創業板允許紅籌企業和同股不同權企業上市。《上市規則》為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單獨設定了兩套上市標準:一是預計市值不低於100億元,且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二是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企業上市標準與紅籌企業相同。
其中,紅籌企業上市條件關於“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標準明確為: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的,最近三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10%以上;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於5億元的,最近三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20%以上;受行業週期性波動等因素影響,行業整體處於下行週期的,發行人最近三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高於同行業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長水平。
另外,深交所就紅籌企業申報創業板發行上市和交易中涉及的對賭協議相關安排、股本總額計算、營業收入快速增長認定、證券特別標識、信息披露適應性調整、退市指標適用、投資者權益保障等事項,與科創板關於紅籌企業上市的相關規定基本保持一致。
總體來看,本次改革優化了創業板IPO條件,制定更加多元包容的上市條件;允許符合條件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和紅籌企業在創業板上市,並且為未盈利企業上市預留了空間。
□顧志娟(媒體人)